贵州两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供水价格农村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城镇

2020年06月08日08:23  来源:贵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 王淑宜)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指导各地科学、规范监管农村供水价格,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供水可持续发展,助推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和乡村振兴。

《通知》突出农村供水的公共产品属性,以统筹好保护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村供水可持续发展为政策目标,就完善价格机制、明晰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监督价格行为作出了系统性规定。一是实行水价分类管理。根据各地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方式和管护机制的不同,区分城乡一体化、农村集中式、农村分散式供水,农村供水价格分类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二是严格控制价格水平。农村供水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城镇供水价格,现行价格偏高的,要合理降低,实行成本水价,承受能力较弱的地方实行运行维护水价。三是强化供水成本约束。对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过度超前投资、评估增值等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情形逐项予以细化明确,杜绝纳入不合理成本。四是合理选择计价方式。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选择单一制或两部制计价方式,总体上不增加农民用水支出。五是创新激励约束机制。推进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管网漏损率等指标与收益率相挂钩,推动农村供水服务质量提升。六是加强价格行为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农村供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强化经营者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严禁擅自提高水价、变相提价、搭车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同时,《通知》明确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财政补贴机制、建立维修养护基金,认真落实财税、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这些措施将有利于推动降低农村供水运营成本。

据介绍,《通知》是我省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监管,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助力脱贫攻坚农业农村价格支持政策23条在农村供水领域的延伸和细化。随着政策的加快落地落实,个别农村地区偏高的水价将有所降低,有利于增强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责编:陈晶晶、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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