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人民网贵阳8月28日电(陈晶晶) 日前,贵州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措施任务等方面进行解读。
解读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2020年,贵州省夺取了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彻底撕掉了千百年来绝对贫困的标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性解决绝对贫困问题后的过渡期间,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是坚决守住不发生规范性返贫的重要举措,是加速推进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基础。2021年5月,民政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制发《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49号),对过渡期间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工作要求。为确保民发〔2021〕49号文件在贵州省落地见效、惠及群众,贵州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程序制发了贵州省《实施意见》。
解读二:《实施意见》在救助对象认定条件方面有何新变化?
一是对特困人员覆盖范围作了进一步拓展。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覆盖面从16周岁延伸至18周岁。
二是对城乡低保救助缓退期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创业后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根据就业创业类型和收入稳定情况,按规定分别给予3个月至12个月救助缓退期,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
三是对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扣减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以及实现就业创业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自我提升支出等就业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给予适当扣减。
解读三:《实施意见》在救助标准方面有何新规定?
一是对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类别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差异化确定。
二是对临时救助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根据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保障家庭对象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
解读四:《实施意见》在完善救助工作机制方面有何新举措?
一是对健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了再强调、再部署。要求各县尽快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个案会商等救急难工作机制,综合评估急难救助需求,实施综合救助措施,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
二是对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对享受社会救助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每年上半年集中开展一次年度核查,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待遇。要求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社会救助家庭和对象无重大变动“零报告”制度,对家庭人口构成、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变化的社会救助家庭,及时调整保障对象和保障待遇,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应退则退”。对新申请对象,即申请即核查,即核查即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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