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也玫
6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发布一则关于“员工未完成工作目标被公司惩罚吃蚯蚓”的警情通报。经查,5月25日,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员工李某被公司惩罚吃蚯蚓,李某因不愿意吃蚯蚓改为罚款500元。(见6月2日的中新网)
蚯蚓不是人们的正常饮食,惩罚员工吃蚯蚓,像强迫员工喝尿一样,是一种变态的、不道德的处罚,属于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员工没有完成工作目标,原因多种多样。比如,工作目标是否定得太高,员工是否努力不够等,不过不管是什么原因,不应该过分地选择处罚“激励”。现代的企业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讲究的是以人为本。换言之,企业要关心员工,尊重员工,而不是残酷、冷漠、侮辱地对待员工;否则,难以打造和谐的劳资关系,不利于企业长足发展。
问题是,这种不明智的励志行为并非个案,例如某装修公司罚员工吃虫子、喝尿水;某公司两名员工雨夜当街爬行,用跪爬来惩罚激励自己等。虽说这些励志行为都是“自愿”的,但多半是员工害怕因自己不这样“励志”会丢饭碗罢了,并非真正的自愿。毕竟,无论通过什么样的励志行为来激发员工的进取心,都应该首先考虑到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否则,脱离和舍弃了社会常识与生活底线,也与文明规则、生命规则和法律规则相悖,理应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