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貴州網訊(陳榮 龍龑 唐詩懿 記者 程曦)6月1日,貴州高院發布4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民事案例,涵蓋撫養權、撤銷監護資格、撫養費、財產權等。據悉,此次發布案例,旨在通過以案釋法,讓熱點案件審判變成一堂堂生動的“法治公開課”,充分發揮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導、規范、預防與教育功能,依法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一、撫養關系變更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楊某某與劉某離婚子女撫養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楊某某與劉某2010年10月5日辦理結婚登記,同年10月22日生育長女楊小某,2012年2月29日生育次女楊二某。2013年2月4日,楊某某與劉某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一、被告劉某自願與原告楊某某離婚﹔二、雙方所生女孩楊小某,被告劉某自願撫養,撫養費自理。”2017年,雙方復婚。2019年,劉某起訴離婚,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2020年,楊某某再次起訴離婚,並主張次女楊二某的撫養權。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某與劉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准許離婚。關於孩子撫養問題。因民事調解書已對雙方生育的長女楊小某的撫養權進行明確,加之雙方於2019年5月分居后,楊小某就跟隨劉某共同生活,故對楊小某的撫養關系不作變更,長女楊小某仍然由劉某撫養,撫養費由劉某自行承擔。針對次女楊二某的撫養權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考慮到次女已年滿8周歲,依法征詢次女意見,其表示願意跟隨劉某共同生活。綜合考慮案情及孩子本人意願的情形下,判決:一、准許楊某某與劉某離婚﹔二、雙方所生孩子楊二某,由劉某撫養至十八周歲時止,楊某某每月支付楊二某的撫養費750元至十八周歲時止。
【典型意義】
在審判實踐中存在大量子女撫養關系糾紛,父母離婚對未成年子女會造成或多或少的傷害,撫養權糾紛可能會再次造成傷害。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離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護首位原則。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在確定子女跟隨哪一方共同生活時,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充分考慮子女較為穩定的生活環境,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與時間精力,並對於年滿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作出對子女最有利的裁判。
專家點評:
冷傳莉 貴州大學法學院院長、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
本案從三個方面對撫養權糾紛案件的公正妥善處理提供司法借鑒:第一,人民法院將化解當事人矛盾、修復家庭裂痕、全面保障家庭成員權益作為重點考慮因素,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特別是年滿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意見,切實保障了未成年人權益。第二,人民法院綜合衡量撫養人的身心健康狀況、道德品行、穩定收入等因素,作出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裁判,充分貫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司法溫度。第三,本案在二孩撫養權、探望權糾紛案件處理中將未成年子女之間共同生活的手足情感聯系和需求作為考量未成年人利益的重要因素之一,為未成年子女爭取最符合其利益的撫養條件與成長環境,提供了良好的司法實踐參考。
二、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依法撤銷監護資格——申請撤銷呂某某監護人資格案
【基本案情】
被申請人呂某某與趙某同居期間共同生育長子呂小某、呂二某,趙某於2012年3月離家出走,無法聯系。2020年2月26日,被申請人呂某某酗酒后在家中用啤酒瓶將其兒子呂小某(於2009年11月26日生,系殘疾人)頭部砸傷。經鑒定,呂小某所受損傷主要表現為鈍性外力致顱骨骨折、腦挫裂傷,其所受損傷屬輕傷一級。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6月10日以呂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於2020年7月21日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呂某某有期徒刑兩年。呂某某入監服刑,呂小某暫時由其伯父呂大伯照顧。民政局於2021年1月6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呂某某對呂小某的監護資格,希望指定呂大伯為呂小某的監護人。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呂某某在酗酒后暴力傷害未成年長子呂小某,致其輕傷一級,該行為已嚴重損害呂小某的身心健康,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依照《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避免被監護人呂小某的身心繼續受到傷害,被申請人呂某某的監護資格應依法予以撤銷。同時,呂小某受到侵害后,一直由呂大伯照顧,並且在本案中呂大伯也表示自願作為呂小某的監護人,其具備一定的經濟基礎,有固定住所,生活穩定有保障,身體狀況良好。從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原則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出發,綜合分析考量,指定由呂大伯對未成年人呂小某進行監護,更有利於保護呂小某的生存、受教育、醫療保障等權利,更有利於呂小某的身心健康。遂判決:一、撤銷被申請人呂某某對呂小某的監護資格﹔二、指定呂大伯為呂小某的監護人。
【典型意義】
監護權既是一種權利,更是法定義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的法定職責。當父母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出現嚴重侵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時,從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出發,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有監護資格的自然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局等申請,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專家點評:
冷傳莉 貴州大學法學院院長、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
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制度設計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也是對監護人失職行為的懲罰。國家兜底監護是對家庭監護的重要補充,是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堅強后盾。呂某某作為呂小某的監護人,採取殘忍手段對呂小某進行虐待,不僅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行為也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其監護資格可依法予以撤銷。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為呂小某指定監護人,是綜合運用社會救助機制保障困境兒童合法權益的有益嘗試,為解決未成年人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現實問題提供了有益參考。
三、父母應當履行對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吳小某訴吳某撫養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吳某(女方)與吳某(男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於2011年10月19日生下吳小某。2018年6月9日,雙方協議解除同居關系並對吳小某的撫養問題達成一致。之后,女方拖欠30000元撫養費一直未支付。2020年2月8日,吳小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母親按照協議支付撫養費,並承擔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標准計算的利息。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本案中,男方與女方解除同居關系后,吳小某由男方撫養,未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依法對子女有給付撫養費的義務,故對吳小某要求其母親支付拖欠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遂判決,吳某(女方)支付吳小某30000元撫養費及相應的利息。
【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未成年人撫養費給付的典型案例。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同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應由父母雙方共同承擔撫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通過法官釋法、明理、說服教育,讓當事人意識到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和保護,既是父母的法定權利,也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敦促雙方正視和妥善安排孩子的撫養問題,盡到做父母的責任,有效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專家點評:
冷傳莉 貴州大學法學院院長、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
撫養費是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物質保障,對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來說則更為重要,撫養費的拖欠往往使他們的生活、教育受到嚴重影響,進而影響其身心健康。民法典延續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明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受到同等的法律保護,父親和母親都應當負擔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即使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也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判支持支付撫養費的請求,切實保護了家庭關系中的未成年人作為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體現了我國民法制度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人文關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更好地彰顯了平等、和諧、文明、穩定的婚姻家庭價值理念。
四、不得隨意侵犯專屬於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益——胡某訴蔡小某所有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蔡小某系倪某某及彭某某的親生女兒,蔡小某於2003年5月17日出生,次日交由蔡某某、胡某某夫妻撫養。2010年6月24日,胡某某為蔡小某辦理了戶口登記,常住人口登記卡上記載蔡小某為胡某某的長女。2016年,胡某某作為建檔立卡貧困戶,與共同生活的蔡小某一起享受國家移民搬遷脫貧政策,搬遷至某某家園*棟*單元**號住房。蔡小某一直隨胡某某生活至2018年11月胡某某去世。2019年9月6日,原告胡某持胡某某為甲方(遺贈人、被扶養人),胡某為乙方(受贈人、扶養人)簽訂的,約定“由胡某扶養胡某某安度晚年,胡某某將位於某某家園*棟*單元**號住房贈予乙方,其他約定:甲方承包的山林、耕地由乙方管理、耕種,乙方收益。”為內容的《遺贈扶養協議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蔡小某交付房屋及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胡某以《遺贈扶養協議書》作為依據向法院起訴,案涉某某家園某棟某單元某號住房,屬於國家政策扶貧的移民搬遷房,該房系胡某某及共同生活的蔡小某作為建檔立卡的貧困戶,享受國家扶貧政策而獲得的居住權,目前並非產權所有人,蔡小某作為扶貧政策的享受人,有權對國家惠顧的移民搬遷房享有管理、使用、居住的權利,故胡某不享有案涉房屋的請求權基礎,蔡小某的行為並未構成侵權。除此,對於胡某某承包地的問題。我國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蔡小某從出生次日便隨胡某某共同生活至胡某某死亡,常住人口登記卡中也記載蔡小某系胡某某長女,蔡小某已屬於該家庭成員,有權對胡某某戶承包地行使經營權。無論該《遺贈扶養協議書》是否系胡某某真實意思表示,因胡某某無權對案涉房屋及承包地進行處分,原告胡某不能依該協議獲得案涉房產的所有權,也不能依該協議獲得對胡某某戶承包地的經營權。遂判決,駁回原告胡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蔡小某自出生便送與養父母撫養並共同生活,早已屬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中的家庭成員,同時系國家扶貧政策的享受人,獲取移民搬遷房的管理、使用、居住權,此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原告胡某想通過執行《遺贈扶養協議書》的方式取得移民搬遷房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法院明確不予支持該請求,依法保護了未成年人的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正面影響。
專家點評:
冷傳莉 貴州大學法學院院長、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保護未成年人財產權利及其他專屬權益的典型案例。遺贈扶養協議系為雙方當事人自願設定權利和義務的合同關系。原告以遺贈撫養協議為由試圖執行涉未成年人依法佔有的移民搬遷房和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人民法院通過對法律規定及國家政策的准確分析與適用,依法裁判原告不享有案涉房屋的請求權基礎且其主張未成年人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有效維護了未成年人的財產權利和專屬權益,彰顯了法律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關照,也體現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價值和司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