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遏制大數據“殺熟”(人民時評)

陳守湖

2020年12月09日08:0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對於大數據“殺熟”,應當抓住消費者權益這個關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治理,進一步厘清個人數據的所有權和應用范圍,切實提高相關行為的違法成本

同一平台、同一時段、同款貨品,下單價格竟有較大差別,更令人費解的是,多付費者還是平台的熟客。據報道,用戶分別使用自己的高級會員和普通會員賬號在同一電商平台購買同款商品,結果發現,高級會員賬號不僅沒享受到優惠,反而需要比普通賬號支付更高的價格。近年來,類似大數據“殺熟”現象時有發生,給消費者帶來困擾。

北京市消協的一項調查顯示,許多被調查者表示曾被“殺熟”,而網購平台、在線旅游、網約車類移動客戶端或網站是“重災區”。大數據“殺熟”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如果不加以整治,也不利於電商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事實上,大數據“殺熟”並非新鮮話題,但一段時間以來,有些運營平台卻依然我行我素,說到底還是利益驅動。這說明,治理大數據“殺熟”不能單憑行業自覺,還須提升監管強度,強化日常的制度約束。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強調:“要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願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全面依法治國各領域全過程。”對於大數據“殺熟”,應當抓住消費者權益這個關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治理,進一步厘清個人數據的所有權和應用范圍,切實提高相關行為的違法成本。這樣,才能完善規則,讓法治在數字時代更好保護個人權益。

大數據“殺熟”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對此,有關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法,向“殺熟”者出重拳、下狠招。去年起施行的電子商務法指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對於構成消費欺詐行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有明確規定。如涉及價格欺詐,可適用價格法及其配套法規。同時,平台訂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運營者故意隱瞞價格差異、誘導消費者訂立顯失公平的合同,也可根據合同法進行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消費者遭遇“殺熟”,一般舉証不易、維權困難。平台在技術、信息等方面,對消費者擁有壓倒性優勢。對此,不妨嘗試引入公益訴訟機制,由法定機構或組織代表公眾維權。再比如,探索舉証責任倒置等制度創新,由電商平台自証“清白”。大數據“殺熟”既是對消費者個體權益的傷害,亦是對消費者群體權益的侵害。因此,在消費者維權的司法保障方面,需要進一步主動作為、開拓創新。

大數據“殺熟”更深層次的問題,其實在於平台對用戶數據的保護和利用不當。基於便利,用戶讓渡了自己的部分數據權利。例如,讓平台獲取自己的消費習慣、消費能力、商品偏好、價格敏感等信息。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平台可以隨意使用這些用戶數據,或者利用信息不對稱進行牟利。信息時代,大數據給生活帶來了更多可能,算法、用戶畫像、精准推送等技術日新月異,但都不應脫離法律和道德的約束,不能損害公眾的利益。從這個意義出發,必須加強依法治理,及時規制負面因素,確保技術更好造福社會。

大數據為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注入新動能。善用法治力量,更好保障公民數據權利,讓個體免於被算法“算計”,才能攜手建設更加美好的數字社會,也才能推動數字經濟的航船行穩致遠。

原刊於《 人民日報 》( 2020年12月09日 第 05 版)

(責編:吳鋒(實習)、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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