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贵阳6月25日电(李宇) 6月24日,记者从贵州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贵州印发了《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更好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
据了解,《办法》共六章四十九条,重点从适用范围、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要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办法》规定,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或者修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或者修改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依照《办法》要求具体实施。
同时,考虑到决策层级和地域差异等因素,《办法》规定市县级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更具体的规定;范围规定对各级政府具体把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编制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起到方向和指引作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通过编制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准确确定当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办法》实施后,每年度政府办公厅(室)将发文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经初步论证后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然后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地方金融监管及涉及的相关部门对提交的决策建议事项进一步审核论证后,形成决策事项建议目录报同级政府审定。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要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办法》对五大法定程序逐一进行了细化,除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要求把握使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
另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信访事项决策不适用本《办法》;决策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州作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实验区,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办法》第二十五条增加明确了生态环境、财政金融方面的风险评估要求,涉及可能对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进行财政金融风险评估,财政金融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评估。
下一步,贵州将推动各地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