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红花岗区法院宣判一起食安案——

制售“明矾米粉”33万斤 父子三人领刑

2020年06月10日10:19  来源:贵阳晚报
 

本报讯 遵义一家父子3人,为了自己的米粉不变质,竟然在里面非法添加明矾。日前,红花岗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美、刘某付、刘某涛父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一审公开宣判,3被告人获刑,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行业工作。

记者9日从红花岗区法院了解到,刘某美与刘某付、刘某涛系父子关系。刘某美于2017年5月在汇川区董公寺镇某村租用当地村民房屋开办了“汇川区董公寺镇某米粉加工坊”。父子3人,在此加工销售米粉。

2018年7月至9月期间,因为夏天天气比较炎热,刘某美为了防止生产的米粉腐烂变质,便购买国家早已明令禁止在米皮、米粉等大米制品中添加使用的添加剂明矾后,伙同其子刘某付用添加剂明矾对湿米粉进行浸泡,冒用其亲属张某芳遵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名义,以每市斤 1.1 元的价格销售给遵义市汇川区、红花岗区各市场的经销商销售。

2018年9月3日,遵义市红花岗区协台坝经销商在销售刘某美、刘某付生产的湿米粉过程中,被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查获。经送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发现铝超标,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经核算,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日,3人共计生产、销售用明矾浸泡的湿米粉337955市斤,销售金额达371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美、刘某付、刘某涛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被告人刘某美、刘某付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各并处罚金74.2万元;被告人刘某涛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7.1万元。

同时,法院还判处父子3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黄宝华)

(责编:吴锋(实习)、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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