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审核判断的五种常用方法

2020年06月03日09:28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党内法规明确了案件审理的“二十四字”基本要求。而何为“证据确凿”?因无具体细化规定,导致实践中标准把握因人而异,案件质量参差不齐。

对证据的审核判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紧抓要害,方能事半功倍。笔者结合自己的经验,谈谈实践中证据审核判断的五种常用方法。

一、关联共证法。即审核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集有用证据共同证明案件事实。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核判断:①分析判断证据与待证事实有无客观联系。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先行剔除。②分析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的性质,是因果联系还是非因果联系;是必然联系还是偶然联系;是直接联系还是间接联系等。联系的性质不同,证明力也就不同,一般前者证明力较大。③多层面解读实物证据,全面细致地把握其蕴含的信息,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把实物关联到人、到案。如受贿案件中,在被调查人处搜查收集的贵重礼品,未经过行贿、受贿双方辨认,不得作为定案的物证。

二、印证求同法。即审核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以判断其是否真实。孤证不能定案是基本证据规则,对待证事实在满足有2个以上证据证明的基础上,还需要通过对比不同的证据,用印证来检验各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如一起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违纪案中,6名党员干部在某餐厅聚餐共饮白酒。其中,甲否认自己饮酒,而同餐人乙、丙、丁均证明甲饮用了白酒,且饭店服务人员也证实甲饮了酒。乙、丙、丁的证言与饭店服务人员的证言一致,相互印证,检验出甲陈述失真,不足采信。

三、矛盾除异法。即审核证据所反映的信息差异与冲突,发现证据自身的矛盾、证据间的矛盾和证据与事实的矛盾等,从而有效地排除矛盾,或者合理地解释矛盾。证据自身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或者证据与待证事实以及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如吕某受贿案中,吕某交代曾收受行贿人送的一张面额3000元的某超市购物卡,行贿人也作了相同交代。虽然行受贿双方供述一致,但实际上该超市从未发售过3000元面额的购物卡种,双方供述的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因此,法院判决中排除了该笔3000元事实的认定。又如,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存在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矛盾,应该排除;如果相关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则可以补正,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四、专家咨询法。纪法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办案人员难以做到对各行业领域都精通,这就需要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借助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审核判断。如涉案的名表、名包、名人字画等,其真伪直接影响涉案金额的认定,需要借鉴专门人员的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意见。又如渎职案件中,对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必要时需要咨询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五、存疑豁免法。存疑即不能正面证实、形成内心确信,并排除非法证据。如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原建设工程前期办公室项目经办人、副主任、主任、局长助理章国锡受贿案,一审中,章国锡辩解之前供述系被刑讯逼供后作出的,经提取其入看守所体检表,发现载明其右上臂皮下瘀血,皮肤划伤2厘米。侦查机关无法提交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一审法庭据此无法排除暴力取证的可能性,于是排除章国锡作的主要有罪供述,仅认定其主动供述的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6000元。(叶飞)

(责编:顾兰云、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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