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军)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我省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减免税金额第二大的政策。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文明确,该项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即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项政策减免税占全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二至三成,政策实施近20年来,有力助推了我省企业的发展壮大。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省内装备制造、医药建材、农商银行、村镇银行、电力通信、节能环保、商超连锁等企业,将继续在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下发展壮大,进一步缩小与中东部地区差距。
据介绍,第三轮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与前两轮相比,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从前两轮的70%降到60%;企业自行判断符合该项政策规定的,可填报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无须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