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一定要知道

2020年04月09日15:13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务、财政、社保等部门出台了系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掌握优惠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现将截至3月31日的相关政策梳理如下:

一、支持防护救治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自2020年1月1日起,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9.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0.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3.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4.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15.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6. 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17. 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4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18.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经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

19. 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在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参保的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以及电力、铁路系统适用本政策,其单位缴费部分执行减半征收。减征具体类别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本段单位缴费,大额医疗救助等不列入减征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照执行减半征收政策。

20.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含个体 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1.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方减免租金的房产出租方,按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2.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应税房产,凭政府相关证明,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便利申报纳税措施

23.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纳税人咨询相关政策,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普安县税局纳税服务电话0859-7232434。

敬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更多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普安县税务局

2020年4月1日

来源:普安县人民政府网站

(责编:陈晶晶、陈康清)

贵州新闻推荐

移动端新媒体

  • 贵州频道微信公众号贵州频道微信公众号
  • 贵州频道手机版贵州频道手机版
  • 贵州频道新浪微博贵州频道新浪微博
  • 贵州频道头条号黔沿贵州频道头条号黔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