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贵阳4月2日电(龙章榆)4月2日,记者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从源头上加强财产保全工作,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向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迈进。
《意见》指出,全省各级法院要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通过法律释明向当事人提示诉讼和执行风险,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对有金钱给付等相关内容的案件,应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咨询诉讼立案事宜时,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要主动告知其在起诉前可依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经立案移送相关审判机构后,案件承办人或受其委托的法官助理,要主动告知相关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向相关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决定。
《意见》明确,对受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时,一并送达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应当包括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程序和作用,未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内容。应当依法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便利,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不得超过《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符合《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意见》强调,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立案、审判与执行机构财产保全工作协调会,通报情况、查找和解决问题。协调会一般由执行机构提请,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主持召开。立案、审判、执行部门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本部门相关人员落实本意见的情况,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