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开庭 |
2月19日上午9:40,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远程开庭方式公开审理被告人谯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为实现战“疫”与办案两不误,做到司法服务“不打烊”,疫情发生以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运用智慧法院成果积极推进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对部分适合远程视频开庭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同意后开展远程视频开庭。本案被告人谯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审判长及一名审判员、公诉人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科技法庭。主审法官(承办人)因近期从疫情超过100例以上地区返回,正在居家隔离中,故远程参加庭审。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初,杨某某(另案处理)联系齐某某(另案处理),提出想购买飞天茅台酒。齐某某明确告知杨某某其销售的是假冒的飞天茅台酒,后二人约定好交易数量为10件假冒的飞天茅台酒。齐某某联系了被告人谯某某,谯某某在明知自己销售的是假冒的飞天茅台酒的情况下,依然伙同齐某某将10件(每件6瓶,总共60瓶)假茅台酒卖给了杨某某。2019年3月15日,杨某某在收到购买的10件假茅台酒后又高价转卖给他人。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贵州飞天茅台酒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的假茅台酒价值总计为人民币89940元。
被告人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谯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谯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并自愿接受处罚,其家属愿意代为缴纳罚金,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另查明,被告人谯某某伙同另案处理的齐某某,以每瓶12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销售假冒飞天茅台酒,销售金额共计72000元。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谯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72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谯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谯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应当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谯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能够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谯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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