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保障疫情防控顺利开展

——贵州省律师协会相关负责人就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答疑

2020年02月12日08:36  来源:贵州日报
 

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面对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连日来,全省公安机关不断加强社会治安管控,依法立案查处和侦破了一批严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案件,截至2月6日,已办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案件600余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800余人。

当下正处于防控疫情的关键时期,为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纪守法,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社会环境,省律师协会石利明、刘应奎主任以案释法,就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答疑。

一、疫情期间,部分新冠肺炎疑似病患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限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这一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律师释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除危害国家安全以外,最为严重的刑事危害行为。公共安全也是保障国家、社会基本秩序的最基本的法益,在当前严重疫情情况下,公共安全的保障具有特殊紧迫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这是当前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的法律依据。

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限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比如在一个案例中,袁某波等10人于1月14日自驾车从江西南昌安义东阳回天柱县,1月15日到达白市镇地样村家中,1月17日,其与从湖北武汉回来的姐夫卢某、姐袁某等人在家中接触,1月18日其与姐夫卢某、姐袁某等5人到雷山县西江苗寨游玩,1月22日其出现乏力、咳嗽及全身酸痛症状就医,得知感染病毒后,还继续与本村袁某荣等14人多次接触。1月27日,袁某波因病情加重到天柱县人民医院住院,1月29日,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袁某波的行为导致了与其直接或间接接触的140余人和两个村、镇被封闭隔离。2月4日,黔东南州天柱县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又如,1月16日,江某清乘高铁从湖北赤壁经长沙换乘到达贵定县,明知当前疫情严重,仍不戴口罩在贵定县闲逛。其儿子江某山作为政府工作人员,隐瞒、隐饰其父亲等9名亲戚从湖北入黔的事实。2月4日,在贵定县宝山街道的通知下,江某清等9人到贵定县中医院进行胸片检查,经检查发现江某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2月6日,经黔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江某清提取生物样本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江某清的行为导致了整个居住小区113户350余人被封闭隔离,其中12名密切接触人员被医院收治隔离。2月6日,贵定县公安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江某清等人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江某清已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送往贵州省疫情防控定点救治医院采取隔离治疗。

无论是案例1中袁某波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或者有了明显症状而与他人多次接触;还是案例2中江某清明知自己有在疫情高风险地区旅行史而隐瞒、隐饰并在不采取必要措施而实施高风险感染他人的行为,必然造成不特定公众感染病毒的明显危险。这是致使病毒传染并加重当前疫情形势的严重危害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二、1月24日,省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相继出台小区、村寨封闭管理等紧急措施。有些市民违反政府颁布的决定、命令,不配合、不执行小区、村寨封闭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律师释法】:当前,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时期,省政府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8点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相继出台小区、村寨封闭管理等紧急措施。这是政府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而配合小区、村寨封闭式管理,则是公民依法应尽的疫情防控义务。

对于违反政府颁发的决定、命令,不配合、不执行小区、村寨封闭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视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在直接或间接接触过新冠肺炎患者后,必须居家观察14天以上。如果违反隔离规定擅自外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律师释法】:为了打赢抗击疫情阻击战,贵州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于2020年1月27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做好点对点服务,动态掌握重点对象日常情况,确保重点对象按要求居家观察14天以上,不准随意离开、走动,是为了遏制疫情蔓延的有效防控措施。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违反隔离规定擅自外出引起病毒传播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近期,在一起案例中,周某曾与疫区人员有接触,被列为新冠肺炎感染防控对象,社会管控责任人、医学观察责任人告知周某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隔离相关要求后,要求周某在贵南高铁项目部进行自我隔离,2月5日6时30分许,周某不服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隔离相关要求,私自离开指定隔离点,乘坐火车返回贵阳家中,镇防控办工作人员发现周某脱控后通过电话联系周某,多次联系周某未接电话,联系到周某后其谎报自己位置,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独山县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周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四、抗拒疫情排查、体温检测、卡点检查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律师释法】:疫情防控期间,为了严控输入性疫情,政府要求所有进出各小区、村寨、院落、超市等区域的人员,均要戴口罩、测体温、接受检查等防控措施,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于抗拒疫情排查、体温检测、卡点检查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期,家住贵阳市云岩区螺丝山的女子蒋某,欲从贵阳市云岩区渔安新城E区3号岗进入小区到其弟家串门。因疫情防控需要,渔安新城小区对E区3号门岗实施管控,此门岗只准出,入口统一在小区正大门处,蒋某欲强行进入小区被防控人员阻拦后,拒不配合防控人员正常检测,并脱口罩向防控人员的面部咳嗽、吐气,影响极其恶劣。云岩公安分局渔安派出所接此情况后,立即赶到现场,将蒋某带离。经过渔安派出所民警的批评教育,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交代了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对蒋某处以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五、戴口罩是预防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有少数市民始终在公共场所拒不戴口罩、不服从管理、扰乱公共秩序,这种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律师释法】:疫情防控期间全国发生了多起在公共场合拒绝佩戴口罩、不服从管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的属于行政违法有的涉嫌犯罪。

依据2020年2月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疫情防控期间在公共场合拒绝佩戴口罩、不服从管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将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开展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聚会宴会等公众聚集活动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律师释法】: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开展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酒席等公众聚集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不顾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和决定,存在上述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如果发生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律师释法】:在疫情严防严控的急迫关头,工作在一线的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社区工作人员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个人疾病风险远远高于非疫情时期。对他们工作的阻挠或不配合疫情检疫工作安排,妨害公务的情况,是对当前国家疫情工作的严重危害。

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将视违法行为和情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等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一个案例中,绥阳县蒲场镇防疫工作人员在蒲场镇三岔路口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时,发现嫌疑人杨某国驾驶三轮车从事非法营运,在向其宣传法律政策时,杨某国驾车逃逸,随后被工作组在蒲场镇法庭路段拦下。防疫工作人员责令杨某国下车配合检查未果,反而遭到其殴打,致使工作人员受伤。目前,杨某国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还有一个案例,黄某和妻子杨某到凯里市其姑母家玩,疫情防控检查站执勤人员在小区门口岗亭对其进行劝返。黄某对执勤人员辱骂、威胁、冲撞,其姑母到现场后继续对执勤人员辱骂,并多次冲撞上前欲殴打执勤人员。凯里市公安机关接报后,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目前,凯里市公安机关已对黄某、黄某英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立案侦查,并对二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在第三个案例中,1月30日,平塘县甲茶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该镇西凉交末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排查卡点对一辆白色吉利牌小轿车进行排查时,该车驾驶员突然驾驶车辆冲撞卡点并将排查卡点的消毒设施撞坏,导致卡点不能正常工作。经侦查,莫某俊有重大作案嫌疑;在对案件调查过程中,莫某显到公安机关投案,称是自己驾车冲撞了疫情排查卡点。经核查,莫某显交代是受堂哥莫某能指使,故意到公安机关冒名顶替驾车冲撞排查卡点的犯罪党同伐行为。目前,犯罪嫌疑人莫某俊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对莫某显、莫某能被依法行政拘留。

上述三个案例中,无论是案例1中杨某国对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冲撞后逃逸、殴打,案例2中黄某、黄某英对社区疫情防控检查人员的辱骂、威胁、冲撞殴打,还是案例3中莫某俊对于排查卡点的冲撞,都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履行国家防控工作职责人员的严重危害,是对加重疫情防控局势的重大危害。在发生重大危险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刑法严肃处理。

八、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和物资,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律师释法】: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1月27日,犯罪嫌疑人袁某分、陈某忠二人以0.8元每个的价格采购了66250个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口罩后,将该批口罩以2.5元每个的价格放到自己开设的药房销售,同时向镇医院、贵阳银行习水支行、建设银行习水支行、希望城二期正大药房、土城镇正大药房等单位销售,涉及金额约15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袁某分、陈某忠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这种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律师释法】: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十、疫情当前,散布谣言,编造、传播虚假疫情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律师释法】:散布谣言,编造、传播虚假疫情的行为视情节和结果,可能导致行政违法或涉嫌刑事犯罪。如果行为人通过微信、微博,声称某小区有新冠病毒确诊病例或某地因患新冠病毒已死亡多少人等虚假信息,从而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可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将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例如在一起案例中,宋某宏通过手机微信在其加入的微信群内,以散布不实信息等方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经对宋某宏询问,其如实交代在微信发布不实信息的违法事实。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依法对宋某宏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疫情在前,严字当头,我们只有将法律红线拉得更紧,使法治真正成为增强“社会免疫力”、提高“整体战斗力”的良方,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能够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合心合力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铜墙铁壁,全心全力打好这场防控疫情的“人民战争”。(王恬)

(责编:顾兰云、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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