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試行)》施行

農村供水原則上實行成本水價

2020年06月09日08:56  來源:貴陽日報
 

本報訊 “農村供水價格可參照城鎮供水價格制定,對農民生活用水價格原則上實行成本水價(不計利潤)。”經省政府同意,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貴州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試行)》,即日起施行。

農村供水工程屬於公益性基礎設施,應建立政府主導、市場參與、城鄉統籌的建設機制,推進農村供水規模化、標准化、專業化、企業化管理,逐步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農村集中供水基礎設施具備完整的制水設備和輸配管網並由供水企業等主體統一運行維護的,供水價格可參照城鎮供水價格制定,對農民生活用水價格原則上實行成本水價(不計利潤),承受能力較差的地方可實行運行維護水價(隻補償制水和輸配成本,不計期間費用和利潤)。建立提升農村供水服務質量激勵機制,將農村地區自來水普及率、供水保証率、水質達標率等指標與供水企業收益率相挂鉤。

縣級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運營管理單位進行合理補貼,對水源條件差、工程建設難度大、成本高、人口居住偏遠分散的地區,補貼力度應進一步加大。城鎮供水管網設施向農村延伸、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的,實行縣域內供水同網同價、供水服務均等化。

農村供水實行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全面落實農村供水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門的行業監管責任、供水單位的運行管理責任。完善縣級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機構、運行管理辦法和運行管理經費,確保農村供水工程有機構和人員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經費保障。同時,建立“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將農村供水工作納入市(州)和縣域經濟發展綜合測評體系。鄉級政府應當加強本轄區內供水工程運行管護工作,指導村(居、社區)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村規民約。

縣級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對1000人以上的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要依法劃定保護區,按照規范和標志技術要求,建立和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界碑、界樁、警示牌、圍網等環境保護設施,明確地域界限並予以公告。對1000人以下的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要通過設立警示牌、制定鄉規民約等方式加強保護。同時,要組織相關部門依法查處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行為,確保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質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農村供水工程,對破壞農村供水工程的行為應依法追究責任,對農村供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給予獎勵。

(貴陽日報融媒體記者 肖達鈺莎)

(責編:郜林筱、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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