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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出台《關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成果 進一步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2021年08月28日13:01 | 來源:人民網-貴州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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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貴陽8月28日電(陳晶晶) 8月28日,記者從貴州省民政廳獲悉,日前,貴州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鄉村振興局出台《關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成果 進一步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在保持農村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政策總體穩定的基礎上,統籌發展城鄉社會救助制度,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完善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適度拓展社會救助范圍,創新服務方式,提升服務水平,切實做到應保盡保、應救盡救、應兜盡兜,不斷增強困難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保持過渡期內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政策總體穩定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審核確認機制,對脫貧人口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法通過產業就業獲得穩定收入的人口,按規定納入農村低保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並按照困難類型及時給予專項救助、臨時救助等。認真落實《貴州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將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覆蓋面從16周歲延伸至18周歲,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將特困人員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健全動態調整機制,對農村低保對象加強監測預警和動態管理,對低保家庭成員就業創業后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准的,根據就業創業類型和收入穩定情況,按規定分別給予3個月至12個月救助緩退期,不再符合條件的按程序退出。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標准動態調整機制

全省城鄉低保標准由省級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綜合考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准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1.3倍,照料護理標准依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類別參照當地最低工資的一定比例差異化確定。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准與物價上漲挂鉤的聯動機制,優化聯動機制啟動和補貼資金發放程序,確保及時足額向困難群眾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建立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預警機制

以現有社會保障體系為基礎,以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為重點,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台,充分利用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鄉村振興等部門現有數據平台,加強數據比對和信息共享,及時預警發現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健全多部門聯動的風險預警、研判和幫扶機制。

完善主動發現快速響應機制

健全依申請救助與主動發現救助並重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機制,依托駐村干部、社區網格員、鄉村醫生、村(社區)兩委、當地居民等主動發現報告居民困難情形,並協助困難群眾申請相關社會救助,有關部門應做到早發現、早干預、早處置。依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提供社會救助熱線服務,統一接聽受理社會救助訴求,暢通困難群眾求助渠道,實現及時發現、快速響應、即時救助。

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

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與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鄉村振興等部門溝通協調,推動社會救助向梯度化、多層次延伸,不斷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符合條件的重殘人員、重病患者等低收入人口,可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范圍﹔符合教育、醫療、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由相關部門依規納入相應救助范圍。對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低收入人口,根據實際需要給予專項救助或實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創新發展急難社會救助

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逐步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探索由急難發生地實施臨時救助。根據救助對象經濟狀況、困難類型、困難程度等,參照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分類分檔合理確定臨時救助標准,原則上保障家庭對象1個月至6個月的基本生活,保障個人對象從發生特殊困難至獲得家庭支持前期間的基本生活。用好用足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全面落實“先行救助”“分級審批”政策規定,採取“跟進救助”“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等方式,增強救助時效性。強化急難救助功能,開展“救急難”工作,推行“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后補充說明情況。強化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完善主動發現、快速響應、個案會商等救急難工作制度,綜合評估急難救助需求,實施綜合救助措施,及時化解人民群眾遭遇的各類重大急難問題,堅決防止沖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事件發生。

積極開展服務類社會救助

適應困難群眾多樣化救助需求,加快形成社會救助服務多元供給格局,在加強物質幫扶的同時,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社會救助家庭成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形成“物質+服務”的救助方式。鼓勵、引導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

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算方法和核對機制

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算方法,“十四五”時期,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不計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員收入。對低保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非義務教育階段教育等增加的剛性支出,以及實現就業創業的低保對象必要的交通費、通訊費、食宿費、自我提升支出等就業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按規定給予適當扣減。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對享受社會救助的困難家庭和個人,每年上半年集中開展一次年度核查,合理確定保障對象和保障待遇。完善動態管理機制,建立社會救助家庭和對象無重大變動“零報告”制度,對家庭人口構成、家庭經濟狀況明顯變化的社會救助家庭,及時調整保障對象和保障待遇,切實做到“應保盡保、按標施保、應退則退”。對新申請對象,即申請即核查,即核查即落實。健全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運用大數據方式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不斷拓展提升核對信息數據范圍和質量,實現核對工作流程順暢、服務高效、結果准確、數據安全。

統籌發展城鄉社會救助制度

推進城鄉社會救助服務均等化,合理配置城鄉社會救助資源,加大農村社會救助投入力度,構建城鄉一體化的社會救助政策體系和管理體制,從對象條件、申辦流程、管理服務和救助標准等方面,逐步縮小城鄉差異。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証人員在居住地申辦社會救助。順應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程,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納入戶籍地城鎮救助范圍,提供相應救助幫扶。完善城鄉統一的低保對象認定辦法,規范低保標准制定和經辦服務流程,推進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鄉一體化運行,促進城鄉統籌發展。

《意見》強調,各地要高度重視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層層落實責任,周密組織實施。要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加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能力建設,在村級設立社會救助協理員,困難群眾較多的村(社區)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

(責編:顧蘭雲、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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