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时只有夫妻一方在借条上签字,且借贷关系成立4日后,借款人与妻子离婚,债权人主张借款人与其前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能否得到支持呢?日前,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悉,被告陈某与被告黄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1月19日,被告陈某向原告曾某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无被告黄某某的签字。2019年1月23日,被告陈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陈某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与其前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黄某某表示对这笔借款不知情,且借款4日后就与陈某离婚了,这笔钱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陈某认可借款事实,但表示钱是背着黄某某借的,不应由黄某某来偿还。原告曾某某陈述借款时要求陈某提供黄某某的相关身份信息,但借条上无黄某某的签字。
案件经过初步审理,法官已能认定借款时黄某某未在场,也未在借条上签字,陈某借款4日后与黄某某离婚,且无证据证明陈某借钱后购置了夫妻共同财产。针对认定的事实,法官在心里对该案也有了基本的判断。考虑到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系寨邻关系,判决结案不仅增加诉讼成本,而且会加重邻里间的嫌隙,故承办法官力争通过释法析理的方式解开双方当事人心结,以更和谐的方式化解矛盾。
在避开被告的情况下,法官首先向原告解释法律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接着,承办法官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向原告做进一步分析:“本案债务虽系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但出具的借条、承诺函上没有被告黄某某的签字,你也认可签字时黄某莫没有在场,事后也未得到其追认,且4日后陈某与黄某某就离婚了,你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用该笔借款购置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借款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解释,原告终于打消疑虑,同意与被告协商。
经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调解,本案最终达成一致:被告陈某积极筹钱还款,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李莎 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