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相关义务人依法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通告

2020年04月13日14:10  来源:人民网-贵州频道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扶助父母、抚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为保障被赡养人、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赡养(抚养、扶养)人依法负有对被赡养人(抚养、扶养)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法定义务,赡养(抚养、扶养)人的配偶负有协助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二、赡养(抚养、扶养)人有安全住房,而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仍居住在不安全房屋中的,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赡养(抚养、扶养)人应迅速将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接入到安全住房居住生活,确因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愿意随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居住的,必须立即对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不安全住房进行改造,改造期间应将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接入到安全住房居住。

三、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尽其所能确保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一日三餐不愁,安全饮水有保障,有应季换洗衣被。

四、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尽其所能确保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患病能够及时得到医治,在医院有人看护。

五、对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由其所在村(居)基层组织协助被赡养(抚养、扶养)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因赡养(抚养、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被赡养(抚养、扶养)人需要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

七、对赡养(抚养、扶养)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采取就地巡回审理,将案件审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在媒体上曝光。对依法判决后仍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纳入个人诚信档案,列入失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并视情节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国家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不得参与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并移交单位或纪委监察机关问责,问责情况向社会予以通报。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对仍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甚至虐待、遗弃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司法机关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2020年4月8日

(责编:郜林筱、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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