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快速处理一起 金融借款合同案

2020年04月01日09:54  来源:人民网-贵州频道
 

据道真县人民政府网消息 近日,道真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就一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依法适用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极大缩短诉讼流程,高效保障当事人权益。

因建房需要,周某与贵州道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26日、27日签订借款合同,共向该公司借款85000元,后周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义务,故贵州道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道真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周某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相应利息。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支付令申请的规定。故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周某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贵州道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00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支付令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督促程序。法院经审查,在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情况下,依法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取得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那“支付令”到底有什么显著优势呢?

第一费用低,支付令的申请费用仅为诉讼受理费用的三分之一,可以大大节省当事人的案件支出。

第二期限短,人民法院五日内通知是否受理,十五日内做出裁定,被申请人无异议即可生效,有效降低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第三程序简便,主审法官与债权人、债务人核实债权债务的的真实性后,不需要经过开庭审理,确定满足条件后即可签发支付令,省去了普通诉讼需要进行送达、举证、调解、开庭、宣判和申请执行等法律步骤,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真正实现了让群众少跑路的司法为民宗旨。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杨蕾)

(责编:郜林筱、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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