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婦女法治宣傳教育,提升婦女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在第110個“三八”國際婦女節來臨之際,貴陽市婦聯將開展“建設法治貴陽·巾幗在行動”系列法治宣傳活動,邀請貴陽市婦聯巾幗志願者律師團隊,從專業角度,為廣大婦女答疑解惑。
今天,推出第一期,關於“家庭暴力”。
問:我國法律對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如何處罰?
答:根據《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貴州省反家庭暴力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應依據家庭暴力造成的損害對加害人予以處罰:
1、家庭暴力行為情節輕微,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告誡加害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並將告誡書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婦聯,同時存檔備查。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機關查証后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
2、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造成輕微傷),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罰款)。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問:如何認定家庭暴力?
答: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1、身體暴力具體表現為:拳打腳踢、咬、扇耳光、用武器襲擊或打擊、捆綁等人身傷害或者羞辱行為。
2、精神暴力具體表現為:冷暴力、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經常性的威脅、恫嚇、辱罵造成對方精神疾患的;以傷害相威脅、以損害家具、傷害動物、打罵孩子相恫嚇造成對方精神恐懼、安全受到威脅等。
3、性暴力具體表現為:經常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造成傷害后果的;酗酒后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致對方不堪忍受的;以暴力方式強行對配偶實施變態性虐待的行為等。
家庭成員之間偶爾的打鬧、爭吵,且未對對方造成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等方面的侵害,則不構成家庭暴力。
問:遭遇家庭暴力怎麼辦?
答:根據《婚姻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規,受害人可採取以下措施:
1、及時打110報警向公安機關求助並要求對施暴者實施書面告誡。及時報警可讓警察來制止家庭暴力。若家暴造成的傷害很嚴重,可申請傷情鑒定,構成輕傷害,就可刑事立案追究施暴者刑事責任。出警記錄、書面告誡書可對今后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及離婚、分割財產、損害賠償等方面提供於己有利的証據。
2、及時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婦聯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並要求對施暴者進行教育和勸誡。
3、可向公安機關、村(居)民委員會、婦聯等提出臨時庇護請求。
4、必要時可向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問: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証據?
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家庭暴力証據可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
1、証人証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家人、保姆、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可委托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証人進行取証及錄音取証的方式進行。
2、出警記錄、書面告誡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在家庭暴力發生后,若曾經報過警,那麼警方會有出警記錄。受害人也可要求警方依法對施暴人實施告誡、處罰並有權取得對施暴人的書面告誡書、處罰決定書等。
3、傷情照片、醫院診斷病歷、憑據等。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時拍照、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証明和治療的憑據、傷情照片等,均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証據。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鑒定的介紹信,對傷情、傷殘等級進行司法鑒定。
上述証據列項只是對通常情況而言,每一起家庭暴力都有它的不同的具體情況,須調取的証據也不盡相同。
問:遭遇家庭暴力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答: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導致夫妻離婚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婚姻法》規定,過錯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加害人作為過錯方依法應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但家庭暴力不是財產分割的依據,對離婚時財產的處理,一般情況下應平均分割,並應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照顧無過錯方、對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給予補償和不得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原則。同時,須注意區分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及與他人的共有財產。
本期說法嘉賓:
貴州簡曦律師事務所 龍海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