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婦女法治宣傳教育,提升婦女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在第110個“三八”國際婦女節來臨之際,貴陽市婦聯將開展“建設法治貴陽·巾幗在行動”系列法治宣傳活動,邀請貴陽市婦聯巾幗志願者律師團隊,從專業角度,為廣大婦女答疑解惑。
今天,推出第二期,“離婚時怎樣避免婚前財產不被婚后分割”。
問:婚前按揭購買的房產應當歸誰所有?
答:《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依據上述法條,原則上婚前購買的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當協商不成時,法院依法判決歸房產登記方所有,按揭部分和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問:婚前如何購買房產才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
答:應注意以下三點:
1、保証自己在結婚前付清與房產購買相關的所有款項。
2、結婚前不僅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而且一定要將產權証辦妥,並且產權証上面的登記產權人隻有自己,不涉及其他人。
3、涉及到房產的其他費用如果需要在婚后支付的,請不要用夫妻共同財產的存款來繳納,而是用自己的婚前個人存款來付錢,並且在支付與房產與房產相關的費用時,採用銀行轉賬的方法。
問:如何將婚前銀行存款與婚后銀行存款隔離?
答:在領取結婚証前到銀行打印賬戶流水,並且加蓋銀行印章,以証明在結婚前就已經擁有該存款。同時在結婚后可開通一個新銀行賬號,用於存儲結婚后的收入和消費。
問:如果是婚后購買的房屋,隻登記在一方名下,被登記方擅自出售,該合同是否有效?
答:《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合同有效:
1、第三人屬於善意購買,而非與配偶一方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的利益。
2、買受人支付了合理對價。
3、買受人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
問:婚前以按揭方式購買房屋,該怎樣處理,避免以后的風險呢?
答:分男女雙方立場,站在女方立場法律上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在買方處簽署自己的名字,以茲証明買賣合同是男女雙方購買,一般情況下,產權証上也將是雙方的名字。
本期說法嘉賓:
貴州簡曦律師事務所 彭麗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