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幗別樣“三八”情·法治宣傳暖人心:婦聯帶您一起來學法(三)

2020年03月05日13:31  
 

為進一步深化婦女法治宣傳教育,提升婦女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在第110個“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來臨之際,貴陽市婦聯將開展“建設法治貴陽·巾幗在行動”系列法治宣傳活動,邀請貴陽市婦聯巾幗志願者律師團隊,從專業角度,為廣大婦女答疑解惑。

今天,推出第三期,關於“財產繼承”。

問:喪偶婦女對公、婆的遺產是否享有繼承權?

答:《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得,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如果喪偶的婦女對公、婆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如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給以照料等,依法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公、婆的遺產。

問:繼承所得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答:《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因此,繼承所得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在無遺囑或遺囑中未特別指明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遺囑中指明了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則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問: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養子女、繼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

答: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包括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是享有繼承權的。《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因此,繼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繼子女與被繼承人之間形成了扶養關系則享有繼承權,如果沒有形成扶養關系就不享有繼承權。

問:胎兒是否可以繼承遺產?

答:《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因此,胎兒如果在出生時是活體的,可以繼承遺產﹔胎兒如果出生時是死體的,則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但隨后死亡的,保留的份額應由胎兒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問:婦女再婚后是否可以處理繼承所得的財產?

答:《繼承法》第三十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據此,婦女再婚后可以處理其依法繼承的財產。

問:婦女出嫁后是否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

答:《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因此,在沒有遺囑排除婦女繼承權的情況下,婦女在出嫁后仍然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

本期說法嘉賓:

北京市浩天信和(貴陽)律師事務所 馬 燕律師

來源:貴陽市婦女聯合會官網

(責編:吳鋒(實習)、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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