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婦女法治宣傳教育,提升婦女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在第110個“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來臨之際,貴陽市婦聯將開展“建設法治貴陽·巾幗在行動”系列法治宣傳活動,邀請貴陽市婦聯巾幗志願者律師團隊,從專業角度,為廣大婦女答疑解惑。
今天,推出第五期,關於“婚外情”。
問:“出軌”行為違法嗎?
答:“出軌”,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
《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因此,夫妻之間有互相忠實的義務,有配偶者與他人存在婚外性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但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違法的法律后果也不盡相同。
問:離婚后才發現對方出軌,還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
答:如果是“出軌”一方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事實,那麼法院可基於此判決離婚,並且無過錯方有權力據此要求對方給付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因此,離婚后才發現對方出軌,依然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問:如果有配偶婚外情的証據,在離婚時能得到經濟賠償嗎?
答:取得婚外情的証據,並不一定代表就會在離婚時候獲得經濟賠償。原因是我們首先要明確婚外情的過錯,是如何分類的。
我們分為道德上的婚外情過錯和法律上的婚外情過錯。按照不同嚴重程度區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是一般婚外情:包括嫖娼,婚外戀情,婚外性行為。
第二類: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是指已經有配偶的一方,與其他異性存在著長期的同居共同生活的事實。
第三類:是重婚罪。
由此可見,不同的婚外情,在法律上所能得到的救濟和保護是不一樣的。對於第一類,在經濟上不能得到賠償,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調整,依靠社會輿論進行監督和懲罰。對於后兩類,如果有証據,是可以在離婚時得到經濟賠償。同時對這種提出賠償要求的權利,不僅僅在提出離婚時候可以提出,即使在離婚之后,無過錯方在事后知道對方有過錯的,也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單獨提出損害賠償。
問:認定“第三者”有哪些証據最為關鍵?
答:法院一般會採信以下五類証據:
1、“保証書”“悔過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表示悔改而留下的書面証據。
2、嫖娼事件被查處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等。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的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証據除書面証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公証,再提交法院為宜。
5、捉奸在床,收集這類証據難度較大。
本期說法嘉賓:
貴州語和律師事務所 鮑華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