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法治貴陽·巾幗在行動:婦聯帶您一起來學法(七)

2020年03月23日17:16  
 

為進一步深化婦女法治宣傳教育,提升婦女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貴陽市婦聯將持續開展“建設法治貴陽·巾幗在行動”系列法治宣傳活動,邀請貴陽市婦聯巾幗志願者律師團隊,從專業角度,為廣大婦女答疑解惑。

今天,推出第七期,關於“離婚協議中五種無效約定”。

問:協議中約定離婚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是否有效?

答:《憲法》第四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因此,婚姻自由權是《憲法》、《婚姻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問:協議中約定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的約定是否有效?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47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生育權是法律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問:離婚協議中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約定是否有效?

答: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后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隻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違反法律規定。

問: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共有房產歸子女所有是否有效?

答: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不動產的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准。因此,若離婚協議隻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問:離婚協議中約定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后是否有效?

答:養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周歲以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子女18周歲以后,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歲以后,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於自願行為,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滿18歲后求學等的墊付義務在法律上也存在爭議,一般也就支持到18歲。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准。因此,這樣的約定並非高枕無憂。

本期說法嘉賓:

貴州簡曦律師事務所 彭麗娜律師 

來源:貴陽市婦女聯合會官網

(責編:吳鋒(實習)、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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