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法治貴陽·巾幗在行動:婦聯帶您一起來學法(八)

2020年03月28日12:03  
 

為進一步深化婦女法治宣傳教育,提升婦女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貴陽市婦聯將持續開展“建設法治貴陽·巾幗在行動”系列法治宣傳活動,邀請貴陽市婦聯巾幗志願者律師團隊,從專業角度,為廣大婦女答疑解惑。

今天,推出第八期,關於“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問題”。

問: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答: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1993年11月3日,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問:撫養權如何確定?

答:1、協議。父母雙方應就子女的撫養權問題進行協商,從而達成協議。但是,父母對子女撫養權達成的協議並不都是有效的,該類協議也有一定的限制,即:不得有損子女的權益。如約定的撫養方明顯沒有撫養能力或撫養條件的,該約定應當無效。

2、若父母雙方協商不成,則由法院依法判決。

問:兩周歲以下的子女,是否一定隨母親生活?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2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同時該意見還規定,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可隨父方生活:

1、患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共同生活。

4、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問:兩周歲以上的子女,優先撫養權應如何考慮?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3條規定,以下情況可以優先考慮其撫養權: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問:如何變更子女撫養權?

答:1、協議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7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以准許。但是,該協議涉及到子女切身利益,人民法院仍具有審查義務。

2、起訴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的規定,以下情形可以向法院提起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訴訟: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本期說法嘉賓:

貴州瀛黔律師事務所 劉志平律師 

來源:貴陽市婦女聯合會官網

(責編:吳鋒(實習)、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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