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建立教職員工准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

2020年09月18日10:44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9月18日電 據最高檢網站18日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建立教職員工准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中小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等學校擬聘用人員應當在入職前進行查詢。對經查詢發現有性侵違法犯罪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不得錄用。在職教職員工經查詢發現有性侵違法犯罪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規定及時解除聘用合同。

《意見》共分5章18條,首先明確了本意見所稱的學校,是指中小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

《意見》強調,學校新招錄教師、行政人員、勤雜人員、安保人員等在校園內工作的教職員工,在入職前應當進行性侵違法犯罪信息查詢。在認定教師資格前,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當對申請人員進行性侵違法犯罪信息查詢。

《意見》提出,教育部建立統一的信息查詢平台,與公安部部門間信息共享與服務平台對接,實現性侵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核查,面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提供教職員工准入查詢服務。地方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教職員工准入查詢。

根據屬地化管理原則,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擬聘人員和在職教職員工的授權,對其性侵違法犯罪信息進行查詢。對教師資格申請人員的查詢,由受理申請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開展。

同時,公安部根據教育部提供的最終查詢用戶身份信息和查詢業務類別,向教育部信息查詢平台反饋被查詢人是否有性侵違法犯罪信息。查詢結果隻反映查詢時性侵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庫裡錄入和存在的信息。

《意見》要求,學校擬聘用人員應當在入職前進行查詢。對經查詢發現有性侵違法犯罪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不得錄用。在職教職員工經查詢發現有性侵違法犯罪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規定及時解除聘用合同。

教師資格申請人員取得教師資格前應當進行教師資格准入查詢。對經查詢發現有性侵違法犯罪信息的,應當不予認定。已經認定的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意見》指出,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未對教職員工性侵違法犯罪信息進行查詢,或者經查詢有相關違法犯罪信息,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仍予以錄用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追究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同時,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未對申請教師資格人員性侵違法犯罪信息進行查詢,或者未依法依規對經查詢有相關違法犯罪信息的人員予以處理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予以糾正,並報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意見》強調,對高校教職員工以及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訓機構工作人員的性侵違法犯罪信息查詢,參照本意見執行。

(責編:陳晶晶、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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