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承辦部門應當起草立案審查調查呈批報告,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審查調查。
立案審查調查決定應當向被審查調查人宣布,並向被審查調查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通報。
【釋 義】
本條是對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報批程序的規定。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了立案報批的程序。紀檢監察機關對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決定立案,必須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並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其中,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並對被審查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的,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主持專題會議研究決定立案並採取留置措施,再履行報批程序。本款明確“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是對《規則》第十條第二款立案審查調查決定應當向同級黨委請示匯報作出的強調。立案報批程序體現的是對立案權的監督和規范,以防止權力被濫用,切實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第二款規定的是立案后通知有關單位人員的情形和要求。立案審查調查決定應當向被審查調查人宣布,這既是保障被審查調查人知情權的程序,也是要求被審查調查人積極配合審查調查、對其形成震懾和壓力、促使其如實供述自己違紀違法甚至犯罪問題的基礎。宣布立案審查調查決定的一般是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負責人。向被審查調查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通報,既是讓被審查調查人所在黨委(黨組)知曉情況,也是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履職、自覺接受監督的一種重要方式。
紀檢監察機關對於黨組織和黨員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辦理紀委立案審查手續﹔對於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辦理監委立案調查手續。對於具有黨員身份的監察對象,既違紀又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需要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的,原則上同時辦理紀委立案審查手續和監委立案調查手續﹔認為違紀需要追究紀律責任,但尚不確定其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可以先辦理紀委立案審查手續,根據審查情況再決定是否辦理監委立案調查手續。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