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香果女孩”遇害案:讓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2020年05月15日08:53  來源:中國青年報
 

  最近,殘害“百香果女孩”案成為公眾熱議的話題。

  這起案件的案情並不復雜。2018年10月4日中午,陳禮言10歲的四女兒楊某燕,幫家裡採摘百香果到收購點售賣,卻再也沒有回來。經公安機關全力偵查,犯罪嫌疑人楊光毅被抓獲,歸案后其對其殺害楊某燕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2019年7月12日,欽州市中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責令退賠32元給楊某燕母親陳禮言。楊光毅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3月25日,廣西高院二審對其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限制減刑。這起以殘忍手段強奸未成年人致死案件的二審改判,經媒體報道后,引發輿論高度關注。(《中國青年報》5月13日)

  在輿論場上,觀點有如水火截然對立。有人認為以自首為由從輕判決,而沒有綜合考慮案件的影響性、社會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意性、有無悔罪表現等情節,違背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有人表示,這起案件引發的爭議,是法治與情感的碰撞,尊重法律、遵循証據規則才是解決之道。

  在我的同學群中,有的法官忙著給同行辯護,有的律師則嘲笑當地二審改判“有違常識與法理”,也有“騎牆派”在打圓場,認為究竟怎麼發展,還須拭目以待,不妨雙方都冷靜下來,“讓子彈再飛一會”。

  根據我國刑法,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立法目的既是為了預防犯罪,讓犯罪分子幡然悔悟,也是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但是,法律條款中的“可以”,並不等於“應當”,能否得到從寬處理,還須法院根據具體情節再作出裁量。在現實中,不乏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犯罪分子自首后,被處以極刑的事例。比如,發生在2008年的內蒙古赤峰市馬金明故意殺人,盡管有自首情節,因為作案手段殘忍,不予從輕處罰,同樣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具體到這起案件,一些細節值得關注。盡管楊光毅有自首的情節,但這裡的自首“含金量”,還需要打個折扣,因為“案發兩天后,楊某到當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從作案手段看,對未成年人楊某燕,楊光毅不僅有強奸行為,還先“捅傷雙眼和頸部”,實施殘忍的人身傷害行為,這些“滅口”的冷靜舉動,足以証明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根據我國刑法,“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犯罪分子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是決定刑罰輕重與否的一個重要考量。是以,對犯下滔天罪行的楊某,也可以不予從輕或減輕處罰。

  從楊光毅所涉及的單一罪名來看,也有值得商榷之處。經法醫學鑒定,楊某燕的死因是被他人強暴傷害過程中,胃內容物反流進入氣管、支氣管和氣管被銳器刺破,氣管外周圍血管損傷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氣管、支氣管,造成氣管、支氣管填塞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從這裡可以判斷,楊某燕的死亡,並不另構成故意殺人罪,與強奸罪數罪並罰,而隻需作為強奸罪的加重情節。法院定罪量刑中未能反映的一個重要事實,就是楊光毅“拿走了楊某燕賣百香果所得的32元”,雖然錢數較少,但仍應構成搶劫罪,與強奸罪數罪並罰。司法實踐中,對於這種情況,通常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非死緩。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的確,公眾可能不懂晦澀的法律條文,也可能缺乏審判技巧,但公眾並不缺乏常識、邏輯和同情心。我們強調司法公開,並不是贊同輿論審判,干擾司法公正,而是讓案件審判的每個過程都公開透明,真正掃除縈繞其上的疑雲,讓真相浮出水面,使司法判決經得起法律和時間的檢驗。

  目前,最高法已宣布,調卷審查廣西“百香果女孩”遭奸殺案。人們期待,在公眾輿論的聚焦下,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歐陽晨雨)

(責編:羅彬月、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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