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農業現代化發展 貴州從5個方面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2020年05月10日08:54  來源:人民網-貴州頻道
 
新聞通氣會現場。李江濤 攝
新聞通氣會現場。李江濤 攝

人民網貴陽5月10日電(李宇) 5月9日,記者從貴州省自然資源廳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獲悉,為做好貴州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貴州省自然資源廳和貴州省農業農村廳日前聯合下發《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合理界定用地范圍、合理控制用地規模、明確用地管理要求、規范用地使用程序、加強用地服務監管五個方面對設施農業用地作了明確,促進農業現代化健康有序發展。

《通知》對設施農業用地范圍的做出更准確界定: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於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按照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對作物種植設施用地、畜禽養殖設施用地、水產養殖設施用地三類進行范圍界定。

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庄園、酒庄、農家樂﹔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餐飲、住宿、會議、停車場、農產品加工及交易、科研、展銷等用地﹔畜禽屠宰、肉類和蛋奶加工等用地要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管理。

關於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的設定,《通知》明確指出,對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種植(養殖)規模,按照國家及農業行業標准合理確定。進行作物設施種植(栽培)和育種育苗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種植設施用地面積的6%以內﹔從事規模化作物種植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作物種植面積的3%以內﹔畜禽水產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養殖設施用地的15%以內。養殖設施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的,可以建設多層建筑。

在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要求上,《通知》明確規定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經營者必須按用地協議恢復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佔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佔補平衡。

對養殖設施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明確了使用和補劃的要求。使用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養殖設施用地面積的15%,其中為落實國家對生豬保供的政策要求,對生豬養殖設施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佔用的比例可適當擴大,原則上不得超過20%。對於永久基本農田地塊特別零星破碎的,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論証同意后可略增加使用比例。

涉及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由鄉鎮政府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和補劃的可行性進行論証,出具是否同意使用的意見,需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由鄉鎮政府組織編制補劃方案,按照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原則在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中進行補劃,補劃方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動工建設。未經同意的,不得動工建設,不得用地備案。

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的使用程序,《通知》主要從設施農業用地選址、簽訂設施用地協議、用地協議備案和備案信息匯交四個方面明確了設施農業用地的取得程序,明確了縣級人民政府、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鄉鎮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者的責任義務。強調了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盡量避免佔用壩區耕地。

在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的服務與監管上,《通知》明確由鄉鎮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直接責任,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承擔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主體責任,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承擔設施農業用管理的監督指導責任,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監管。 

(責編:羅彬月、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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