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0年02月14日11:03  來源:人民網-貴州頻道
 

人民網貴陽2月14日電(孫遠桃)2月13日,記者從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獲悉,《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科學有序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決定》審議通過,並從2月13日起正式施行,為貴州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以下為《決定》的具體內容:

一、本省疫情防控工作應當始終堅持黨的領導,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准施策的總要求,樹立全國全省“一盤棋”思想,堅持依法依規、聯防聯控、群防群控、嚴防嚴控,以對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高度負責的態度,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充分運用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手段,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有效性。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職盡責,全面構建“查、防、控、治、保、導”疫情防控體系,全面開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篩查,對全省報告的疑似病例等五類重點人員進行核酸檢測,及時有效發現和控制傳染源,確保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實做好外防輸入、內防擴散各項工作,逐級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加大疫情防控資金保障力度,合理調配物資儲備,及時協調解決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統一部署,落實屬地防控責任,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採取針對性防控措施,落實落細防控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服從政府統一指揮,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宣傳教育、人員往來情況摸排等工作,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

居民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不與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就醫療衛生、疫情排查、隔離觀察、交通運輸、道口管理、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儲備物資調用、野生動物管理等事項,採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在妥善採取防護措施的前提下,應當最大限度減少疫情防控對生產生活造成的不便影響,不得擅自升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疫情防控需要,可以發布決定、命令、通告等,並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承擔主體責任,應當帶頭遵守和執行疫情防控各項規定,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本單位的疫情防控工作,按照要求組織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配備口罩等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並規范節約使用。發現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與患者密切接觸者等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和本轄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嚴格按照規定如實提供、填報有關信息和主動報告健康狀況,自覺接受排查、檢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按照要求佩戴並正確使用口罩等防護用品。

五、本省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全面禁止生產、經營使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全面禁止以食用或者生產、經營食品為目的,獵捕、出售、購買、進出口、運輸寄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大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統籌力度,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疫情病員、一線公共場所工作人員的防控需要。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提高政務服務水平,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積極做好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收儲、運輸和配用等協調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范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監督的全過程實現公開、透明、高效、有序。

七、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嚴格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時,採取有力措施有序推進全產業鏈復工復產組織工作,努力提高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切實維護正常經濟社會秩序,保持生產生活平穩有序。

八、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及時研究制定疫情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的應對措施,全面推進脫貧攻堅,深入推進農村產業革命,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努力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確保按時高質量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提升政務服務質量和效率,發揮貴州政務數據“一雲一網一平台”作用,推行網上辦、遠程辦、手機辦、微信辦、郵政辦等非直接接觸服務方式,減少群眾外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保障群眾的政務服務需求。

十、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公開、透明、及時向社會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疫情防控宣傳教育,按照要求及時宣傳解讀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普及防控知識,推廣防控工作經驗做法,加強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大力宣傳先進典型,營造眾志成城、全力以赴、共克時艱的積極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故意傳播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

十一、本省各級司法機關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嚴懲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處理各類疫情防控相關民商事糾紛、行政爭議,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十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規定,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有隱瞞疫病史、重點地區旅居史、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歸集,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十三、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因參與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

對從事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的津貼、補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把人大代表密切聯系群眾優勢轉化為疫情防控優勢,認真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各項工作。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

(責編:羅彬月、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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