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属于西南文化圈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历史发展和民族融合过程中,贵州形成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独特的地理自然环境则造就了贵州优质的旅游资源。民族文化是不可再生性资源,在确保其传承性的同时,必须发掘其经济价值,使其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如果过度开发,会破坏民族文化独特性,使其“去民族化”;如果开发不够,民族文化可能因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而逐渐消失。正因如此,实现“保护性与开发性”的平衡发展成为必然选择,推动民族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成为必由之路,即在保护民族文化独特基因的同时,助力民族文化“走到前台”、体现价值。
“文旅互融”,对民族文化和旅游发展具有巨大促进作用。民族文化赋予旅游丰富内涵,旅游带动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以“文旅互融”为基础的创新发展模式相得益彰;法治保障则为多元融合和发展提供制度支持,确保“文旅互融”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贵州民族文化与旅游融合机制及其法治保障,必须立足民族文化和旅游资源实践发展需要,探索民族文化和旅游资源的多元融合道路,提升民族文化和旅游的融合程度,在保护民族文化的基础上实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打造富有民族文化特色的旅游发展模式,为民族文化和旅游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方面要创新“文旅互融机制”。首先,促进“文旅融合机制”两种类型的协调发展。从理论和运行机理上讲,“文旅互融机制”总体上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指的是民族文化或旅游产业主动寻求对方进行融合,另一类指的是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运作+村民参与”模式。以上两种模式可同时运行采用,实现协调发展。其次,充分发挥大数据和生态文明建设对“文旅互融机制”的“嵌入效应”。再次,构建以“需求、供给、技术、政策”四要素为核心的“文旅互融驱动机制”,发挥四个要素对“文旅互融”的驱动效应。最后,建立以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市场体制、产权意识、行业自治、法律体系为核心的“文旅互融”基本构成要素,凝聚合力,实现“经典民族景区带动+民族村寨旅游品牌+民族村镇旅游带动”的“文旅互融”主导模式。
另一方面要强化“文旅互融机制”法治体系建设。首先,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保护力度,强化民族文化保护名录制度,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水平,树立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整体法治理念”。其次,加强旅游领域立法,尤其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完善旅游政策服务保障体系,规范旅游服务产品提供者的行业行为;继续加强“旅游法庭”建设,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旅游从业者的法治意识。再次,加强“文旅互融”领域立法,将典型的模式制度化,将大数据手段、“需求、供给、技术、政策”要素,以及“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市场体制、产权意识、行业自治、法律体系”等基本构成要素纳入“文旅互融机制”立法,为“文旅互融机制”的执法和司法提供保障。
(作者系贵州财经大学副教授李晓波、贵州民族大学副教授姚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