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跟團游,維權重點要知曉

2020年10月14日09:06  來源:中國婦女報
 

■ 劉剛

隨著新冠疫情在國內得到有效控制,很多人考慮選擇省心省力的旅行社,約上親朋好友,來一場浪漫、休閑、愜意的旅行。殊不知,跟團游也有很多門道,若是不懂得其中的法律問題和維權知識,不僅沒有快樂,反而會帶來痛苦。

合同簽訂應謹慎,仔細審核定身份

陳女士通過某公司報名參加海南7日游,該公司工作人員又代為與某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將陳女士交由旅行社組織出游。

陳女士在旅行期間,因酒店陽台圍欄損壞發生意外,不慎摔傷,酒店方將陳女士送至醫院治療並負擔了醫療費用。后陳女士將某公司和旅行社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9萬余元。

經法院審理發現,某公司並無提供旅游服務的資質,未取得旅游經營許可,雖然該公司提供訂立合同服務,但實際提供交通、游覽、住宿等服務的主體為某旅行社,最后法院判定該旅行社賠償陳女士8萬余元。

法官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28條和第30條規定,設立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務必須取得旅游主管許可,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且不得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近年來,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未經行政許可的主體非法參與旅游行業經營,以及旅行社之間挂靠經營、導游個人挂靠多家旅行社帶團的現象時有發生,行業亟待規范。

作為旅游者,應提高自身安全意識,慎重選擇旅行社,可通過網站或APP查看評分、評價情況,也可利用企查查、天眼查等APP軟件或網站,查詢旅行社經營現狀,增強風險規避意識。選擇有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証的旅行機構出行,與旅行社簽訂書面旅游合同時,確認好提供服務合同義務的相對方,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尤其是行程安排和行程價格,以防出現另行收費等問題。

格式條款應警惕,霸王條款鑽空隙

鄭女士報名參加了旅行社組織的團體游活動,在機場搭乘飛機期間,因氣溫驟降、未進食等原因,鄭女士身體出現不適,被乘務人員判定為不適合乘機,后被機場工作人員強制帶離飛機。隨后,鄭女士聯系旅行社重新購買機票或退還旅行費事宜,均未果。

鄭女士將旅行社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旅行費。旅行社稱,雙方合同約定“如因旅客自身原因無法參團,旅行社將扣除行程費用的80%”,且最后未能登機是鄭女士自身不注意導致的,與旅行社無關,現隻同意退還費用的20%。后經法院審理,酌情判決旅行社返還70%旅行費。

法官提醒

若旅游合同中規定“如因旅客自身原因無法參團,旅行社將扣除行程費用的80%”,以及類似“中途退團費用不退”“不成團隻退費不賠償”“出現單間游客補房費”等均屬於霸王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旅游法第65條規定,“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旅游者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的規定,請求認定該內容無效。

因此,旅游者在簽訂旅游合同時,一定要注意這些損害自身利益的條款,以免造成損失,發現類似上述行為的,及時向監管部門舉報提供違法線索,以及依據合同法、旅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

行程變更可協商,未被告知訴賠償

劉先生和家人參加了旅行社組織成團的12日純玩豪華越野川藏之旅,但游玩的行程與合同約定不符,有3個景點未去,5座豪華越野車變更為7座普通商務車,原定12日游玩時間變更為11日,且部分游覽線路與原行程不一致。

劉先生將旅行社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團費。旅行社稱合同期限已過且行程已經游覽結束,劉先生無權解除,旅游線路和游玩天數變更,是因當時下雨導致山體滑坡后道路封閉,屬不可抗力因素,不同意返還團費。后經法院審理判決解除合同,旅行社返還50%旅游費。

法官提醒

旅游法第9條、第67條規定,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知曉其購買的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服務和產品。旅游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旅游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

上述案例中,旅行社系單方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未對旅客履行解釋說明和及時披露告知義務。旅游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游行程、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降低旅游服務標准等行為的,旅游者可以請求旅游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

此外,旅游者若遭遇上述情形,嚴重損害自身權益的,也可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旅游局審核認定后,會給予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等處罰。

出行安全不能忘,購買保險添保障

小賈與旅行社簽訂合同,參加了旅行社組織的5天4晚修學營活動。小賈按照安排入住賓館后使用衛生間時,手部被衛生間浴室門的玻璃劃傷,后被送至醫院就診,診斷為右手開放性損傷、右手伸肌腱斷裂。

小賈母親作為代理人,將旅行社訴至法院。經司法鑒定,小賈構成十級傷殘,要求旅行社賠償醫藥費等各項損失14萬余元。旅行社稱接待游學期間,已經向其進行過安全教育與宣傳,在游學各個場地張貼了安全標語,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事發后,積極送其住院治療並主動承擔費用,入住酒店與小賈監護人也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經法院審理,小賈要求按照旅游合同主張權利,不要求第三人承擔責任,后法院判決旅行社賠償13萬余元。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旅游過程中,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要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述案例中,旅行社為旅游經營者,在組織修學過程中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就小賈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需要指出的是,旅游者在出行前,有條件的話可以選擇購買旅游意外險,為自己及家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作者系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

(責編:顧蘭雲、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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