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2020年09月25日13:02  來源:人民網-貴州頻道
 

人民網貴陽9月25日電 (孫遠桃)9月24日,記者從貴州省農業農村廳獲悉:《貴州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日前,貴州省農業農村廳、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貴州省財政廳、貴州省商務廳、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貴州証監局、貴州省供銷合作社聯社聯合印發了《貴州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辦法》指出,經認定公布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並接受運行監測。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休閑農業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為主業,可享受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辦法》對2009年12月發布的《貴州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包含總則、申報、認定、運行監測、附則等五章內容。

附:

貴州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貴州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加強對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服務與扶持,培育壯大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增強輻射帶動能力,助力鄉村振興,推動農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是指依法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設立,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休閑農業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為主業,通過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與農戶緊密聯系,帶動農戶進入市場,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經營指標達到規定標准,經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聯席會議認定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  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實行聯席會議制度,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省商務廳、人行貴陽中心支行、省稅務局、貴州証監局、省供銷合作社為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負責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的重大事項。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申報、考察、評定和運行監測的具體組織工作。

第四條  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實行競爭淘汰機制,發揮專業機構和專家的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五條  凡申報或已獲准作為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農業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報

第六條  申報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休閑農業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二)企業經營產品。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休閑農業或農業社會化服務為主業,主業銷售收入(交易額)佔企業銷售收入(交易總額)的70%以上。

(三)企業經營規模

1.種植類:總資產8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上、銷售收入1500萬元以上。

2.家畜養殖類:總資產2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000萬元以上、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

3.家禽養殖類:總資產1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000萬元以上、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

4.水產養殖類:總資產8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上、銷售收入800萬元以上。

5.農產品加工類:總資產3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500萬元以上、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

6.休閑農業類:總資產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上、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

7.社會化服務類:總資產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上、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

8.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含大宗農產品物流):年交易額標准2億元以上。

(四)企業效益。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於同期一年期銀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應按時發放工資、按時繳納社會保險、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無重大涉稅違法行為,產銷率達90%以上。

(五)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應低於70%﹔近2年內不得有不良信用記錄。

(六)企業帶動能力。省級重點龍頭企業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農戶,通過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覆蓋的農戶數量一般應達到500戶以上。

(七)企業產品競爭力。在省內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處於領先水平,企業有注冊商標和品牌﹔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特色生態發展要求,並獲得相關質量管理標准體系認証,近2年內沒有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八)申報企業原則上是經認定的市(州)級重點龍頭企業。

第七條  有自主知識產權、科技創新能力強、資源優勢明顯、產業增值效益大、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並積極帶動農戶的農業企業可優先申報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創建農業產業化示范基地的農業企業可優先申報省級重點龍頭企業。

對目前尚未達到第六條申報條件的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休閑農業、農業社會化服務企業和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如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適當放寬申報條件:

(一)在省內同行業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生產的產品屬於新技術產品或綠色食品,有效促進或帶動相關產業形成規模的企業。

(二)主營產品在省內同行業中優勢明顯,市場營銷和出口創匯潛力大或對進口產品替代能力強的企業。

(三)從事特色優勢產業,使用的生產原料在省內具有較強區域優勢,主營產品有較大市場份額,帶動面較大的企業。

第八條  申報資料。申報企業應提供以下申報資料。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資產和效益情況報表。

(三)企業資信情況。

(四)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出具的已面向社會公示的反映企業的帶動能力、帶動方式和利益聯結關系的情況說明。

(五)由企業所在地稅務部門認可的企業納稅和減免稅情況。

(六)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近期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報告﹔生產經營食用農產品的企業,應提供入駐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材料。

(七)反映企業實力和產品質量的人才團隊、科技成果、商標、專利、名牌產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材料。

(八)企業近年來從事農業產業化工作的專題報告。

(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諾書。

第九條  申報程序

(一)企業申請。申報企業直接向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申報通知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二)縣級審核。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

(三)推薦上報。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對本地申報企業進行初審,對初審合格的企業名單在充分征求市(州)級重點龍頭企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后,以正式文件向省農業農村廳推薦候選企業名單。

第三章  認定

第十條  認定程序

(一)材料初審。省農業農村廳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核,提出初步意見,必要時可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的方式進行審查。

(二)專家評審。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三)征求意見。省農業農村廳匯總初審和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候選名單,征求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

(四)發文公布。擬認定企業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認定為省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由省農業農村廳等八部門聯合發文公布名單,並頒發証書及牌匾。

第十一條  經認定公布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並接受運行監測。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休閑農業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為主業,可享受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評審認定周期為兩年。

第四章  運行監測

第十三條  對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有進有出,等額遞補。

第十四條  建立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動態監測制度,每兩年進行一次監測評估。及時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和帶動農戶等情況,做好運行監測評估,為有關政策的制定提供參考。必要時可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開展監測。

第十五條  省農業農村廳按照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條件和下列程序對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實施監測:

(一)企業報送材料。受監測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在規定時限內按照省農業農村廳的要求報送企業經濟運行情況,作為監測評估的重要依據。在監測年份,除報送企業經濟運行情況表和年度發展報告外,還需報送企業資產和效益情況,企業的資信、納稅、質量安全情況說明、社會責任履行情況說明等。

(二)材料匯總與核查。各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對所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所報材料進行匯總、核查。核查無誤,經市(州)級重點龍頭企業聯席會議會審,將監測意見正式行文報省農業農村廳。

(三)監測結果的審定。省農業農村廳根據企業上報監測材料和各市(州)農業農村部門監測意見,對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運行狀況進行分析,監測結果提交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審定。

第十六條  運行監測合格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繼續保留資格,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監測不合格的,取消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省農業農村廳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十七條  對因違法違規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上市違規操作、存在坑農害農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公布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的,取消其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及申報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未經認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九條  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要及時提供有關企業運行情況的材料。對不認真、不及時上報的企業給予警告,並作為監測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對在申報、認定、監測評審工作中,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有關人員,將報相關部門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二十一條  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應出具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州)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農業農村廳予以審核確認。省農業農村廳應將企業更名情況通報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第二十二條  各市(州)農業農村部門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加強對本區域內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管理,並可參照本《辦法》開展本級龍頭企業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制定的《貴州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責編:陳晶晶、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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