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人應及時報告

2020年09月17日12:25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9月17日電 民政部17日舉行例行新聞發布會,民政部政策法規司司長肖登峰指出,新修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1月1日開始實施。《辦法》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實踐和傳染病防治法要求,細化了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時的應對措施,明確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肖登峰介紹,8月21日,民政部部會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9月1日簽發部長令正式公布實施,從2020年11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辦法》一共7章49條,和舊的《辦法》相比新增了17條內容,修改了29條內容。

肖登峰指出,《辦法》增加了有關養老機構活動基本要求的內容,明確養老機構應該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強制性的國家標准開展服務,以進一步壓實責任,避免因取消許可導致安全底線被擊穿的問題。

《辦法》強化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的兜底保障責任,增加要求其保障特困人員、經濟困難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等老年人服務需求的有關內容。

《辦法》增加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經營方式改革的有關內容。明確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托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這次修訂按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用‘備案辦理’專章五個條文細化了備案制度的相關內容。具體規定了備案機關、備案時間、備案提交材料、備案辦理流程、變更備案、備案有關信息公開及共享的內容。”肖登峰說。

關於服務規范,肖登峰指出,主要是明確了養老機構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活動的要求。完善了入院評估制度,規定養老機構應當對老年人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

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實踐和傳染病防治法要求,細化了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時的應對措施,明確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同時,增加了養老機構協助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和問候老年人的內容。增加了鼓勵養老機構開展延伸服務的內容,明確養老機構可以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關於運營管理方面,主要對養老機構的內部工作機制進行規范:重視養老護理人員隊伍建設,增加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體現養老護理人員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的內容。

強調養老機構安全保障工作,增加養老機構應當在相關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的內容。

依照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規定,強化養老機構對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除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外,還應當配備必要設施、設備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后,養老機構必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

關於監督檢查方面,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取消后,事中有效的監督檢查變得尤為緊要,《辦法》對此進行了較大幅度修改完善。貫徹綜合監管要求,明確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強化民政部門監督檢查職責,明確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方式,且要求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針對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問題,明確民政部門防范、監測和預警職責。同時,規定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活動的處置辦法。

關於法律責任方面,肖登峰強調,《辦法》加大了事后懲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處罰方式,完善了養老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方式,將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未依法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等行為增加為應當予以處罰的情形。

(責編:陳晶晶、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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