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出台相關規定

政府信息公開 有了操作指南

2020年09月05日09:15  來源:貴陽晚報
 

  本報訊 9月4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重點對我省各級行政機關如何辦理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了詳細規范。

  據了解,《規定》共分八章三十八條。總則中對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一些重大問題作了明確或規范,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適用的主體,《規定》根據條件的最新要求和國家相關文件規定,明確把“行政機關設立的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獨立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和內設機構”和“在黨的工作機關加挂行政機關牌子、對外以行政機關名義獨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兩類機關作為適用主體,避免了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出現部分信息的申請找不到對象的情況。

  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辦理上,《規定》針對過去部分行政機關委托網站管理公司、外聘人員等辦理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直接作了禁止性規定,以充分體現政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權威性和嚴肅性。

  《規定》根據條例相關條文內容,明確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必須向申請人提供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渠道,其中書面申請渠道必須包括平常信函、郵政寄送、傳真、互聯網渠道等四種渠道,並可同時提供民營快遞、電子郵件等渠道作補充。

  為了減少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中,因申請提交渠道不規范引發的行政爭議,《規定》還要求,行政機關提供的申請渠道如果發生變更,應向社會公告至少5個工作日,否則申請人按原渠道提交申請,行政機關必須受理﹔隻有行政機關按規定公告后,申請人通過原渠道提交申請,行政機關才能告知申請人按新渠道提交。

  (貴陽日報融媒體記者 肖達鈺莎)

  ■延伸閱讀

  出現這些情形 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中常見的20余種各類情形,《規定》分別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哪些能公開、哪些不能公開,如何公開等,提出了五種基本的處理意見,即“予以公開、不予公開、部分公開、部分不予公開、無法提供、不予處理”。

  根據《規定》,申請人所申請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可作“不予公開”處理,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但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行政機關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信息,但經過審核后行政機關認為可以公開的,可以提供給申請人﹔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規、規章 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肖達鈺莎)

(責編:羅彬月、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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