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實施意見

嚴肅追責與依法保障有機統一

本報記者 徐 雋

2020年08月20日10:3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圍繞加強法院政治建設、健全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強化廉政風險防控、完善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等五大方面提出28項配套舉措。

《實施意見》要求各級法院細化完善本院權責清單,按照不同審判人員類型職責,逐項列明權責內容和履職要求,重點就確保規范有序行權、強化審判監督管理等事項作出細化規定。同時要求探索權責清單的智能化應用模式,實現對各類履職行為可提示、可留痕、可倒查、可監督。各級法院要結合審級職能定位和案件規模、人員數量等實際,細化“四類案件”類型,完善院庭長監管“四類案件”的發現機制、啟動程序和操作規程。同時要求以各高級人民法院為主,推動建立“四類案件”自動化識別、智能化監管系統,提高審判監督管理的信息化、專業化、規范化水平。

最高法司改辦副主任劉崢介紹,“四類案件”涵蓋涉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案件,疑難復雜且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與類案可能發生沖突的案件,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案件等。從各地實踐來看,抓好對“四類案件”的審判監督管理,是確保此類案件公正高效處理的重要保証。

《實施意見》還明確,已組建專業化合議庭、專業化審判團隊或小額訴訟、速裁快審等審判團隊的,應當合理確定案件類型搭配方式、靈活配置人力資源,盡可能在不同審判組織之間隨機分案,避免一類案件長期由固定獨任庭或合議庭辦理。對於相對固定的審判團隊和合議庭,人員應當定期調整。

最高法司改辦規劃處處長何帆介紹,人民法院的案件分配機制應當是以“隨機分案為原則,指定分案為例外”。同一類型案件長期由固定合議庭或獨任庭辦理,既容易產生廉政風險,也不利於落實隨機分案規定。

此外,《實施意見》規定,各級法院院庭長辦案以指定分案為主,重點辦理“四類案件”、發回重審案件等,基層人民法院院庭長可以參與隨機分案,但應當優先辦理前述類型案件。院庭長不辦案、辦案達不到要求,或挂名辦案、虛假辦案,拒不改正的,應當退出員額。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建立監督管理與辦案平衡機制,協調減少院庭長事務性工作負擔,不參加超出法院和法官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並且,建立健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反映人民法院法律適用不一致問題的渠道,配套完善監測、反饋和公開機制。同時,完善法官懲戒工作程序,健全調查發現、提請審查、審議決議、權利救濟等程序規則,堅持嚴肅追責與依法保障有機統一,嚴格區分辦案質量瑕疵責任與違法審判責任,細化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的責任劃分標准,提高法官懲戒工作的專業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最高法司改辦規劃處副處長危浪平介紹,《實施意見》提出了“類案檢索初步過濾、專業法官會議研究咨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框架性思路,促進法律適用標准統一。

(責編:陳晶晶、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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