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區法院主審法官從一起高空拋物案件談《民法典》重大意義

未成年侵權擔責 物業失職當追責

2020年08月07日08:33  來源:貴州日報
 

近日,貴陽市南明區法院對一起高空拋物案件進行了一審判決,10歲的侵權責任人王某某父母王某、方某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8萬余元。

高空拋物、墜物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威脅著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但這類案件往往因找不到具體的侵權人而遭遇維權困境,怎麼賠?找誰賠?法律怎麼管?

日前,負責審理該案的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法官魯迪接受記者專訪,為大家解讀該案背后的意義。

有糾紛?

案件發生后,雙方已達成初步協議

“其實在事故發生后,當事雙方及物管公司在當地派出所已經達成了初步的賠償協議。”魯迪回憶。

案件發生在2019年7月2日下午。王某某放學后准備回到位於該小區的舅舅家中,因家中無人,便在樓道徘徊。步行至7樓時,王某某從樓道牆上消防櫃中取出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推開7樓步梯間防火門,將滅火器豎立放在樓道打開的窗台靠外一側,先后兩次從窗台處將兩個滅火器推下。

第一次,滅火器掉落后彈進附近草叢中﹔第二次,滅火器砸中正在樓下晾晒洋芋片的受害人袁女士頭部,導致其當場倒地暈迷,被送往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當事各方對案件事實是沒有爭議的。”魯迪回溯案件時,提到一個關鍵點,“發生事故后,物業公司第一時間封鎖了現場,協助公安機關迅速查找到案件的責任人。”

由於派出所位於事發小區內,公安民警很快抵達了現場。通過一層一層搜索,詢問現場安保人員、保潔人員后,王某某遂“浮出水面”。

為了謹慎起見,公安機關在給男孩做筆錄之外,還進行了指紋比對、尸體解剖,查明受害者死因,最終鎖定其為侵權責任人。

“公安機關在前期的調查取証工作,是整個高空拋物案件的突破點,重點就是找到實際的責任人。”魯迪說。

在派出所達成初步協議后,當事方一致決定走訴訟程序,受害人親屬作為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的父母賠償80余萬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25萬元),該小區物業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誰擔責?

肇事者無論年齡,物業失職不可免責

貴陽市南明區法院根據現行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進行審理判決,其中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作為民事案件來說,未成年也不是法外之地。他所做出的侵權行為,由監護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魯迪說。

而該案件的另一意義,在於納入了物管公司承擔部分補充賠償責任。

魯迪提到,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通過多次現場實地勘驗和查看現場視頻監控錄像后發現,案發地點為通道,案發時間又正值小學生放學時段,兩次滅火器墜落時間間隔七分多鐘,物業公司對於佔用通道晾晒洋芋片的行為不加制止,對人流高峰時段有重物落下而未及時發現,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物管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存在監管的疏漏,因此判定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難維權?

明確各方責任,彰顯公平正義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並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對現有的關於高空拋物案件的法律體系進行了完善。”魯迪介紹說。首先,《民法典》第1254條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由此,拒絕高空拋物不再是一種倡議,而是正式成為法律層面的一項禁止性規定。

其次,《民法典》規定了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針對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民法典》完善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規定,規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此外,《民法典》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的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除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該事件發生外,也確定了物業服務企業“守土有責”,可作為賠償責任人之一。

同時,《民法典》直接要求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將大大減少“一人拋物、全樓買單”的情況。

魯迪認為,《民法典》正式實施后,對高空拋物的受害者而言,維權將有更清晰的主體,同時對物管公司履行職責、改善管理也有著促進作用。(貴州日報當代融媒體記者 韋一茜)

(責編:陳晶晶、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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