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中院發布3起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2020年06月30日14:11  來源:人民網-貴州頻道
 

人民網貴陽6月30日電(李宇) 6月30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會上,貴陽市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曾楨發布了3起全市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梁某明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梁某明在未取得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証的情況下,通過微信交易平台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泰加蜥、紅腿陸龜、紅尾蚺、球蟒共5隻(條),牟取經濟利益。泰加蜥、紅腿陸龜、豹紋陸龜、紅尾蚺、球蟒均為非原產於我國的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Ⅱ的物種。

清鎮市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梁某明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查扣的野生動物依法沒收﹔作案工具手機2部依法沒收,予以銷毀﹔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梁某明於刑滿釋放后一年內在貴陽市野生動植物管理站從事相關公益活動不少於30次。該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是人類寶貴的自然資源,與人類同屬於自然的一部分,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經歷“新冠”肺炎疫情,公眾更加意識到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科學性和重要性。保護生物多樣性,防止生態環境破壞,具有防范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和自然災害的作用。

本案中,檢察機關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被告在野生動物保護機構從事相關公益活動不少於30次。法院認為,相對於單純賠償野生動物經濟價值,判令被告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更能體現對被告的懲戒和教育,更能彰顯公益訴訟規范引領作用,更具有社會公益性,也是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承擔責任方式的有益探索。

典型案例二 :貴冠山泉水廠訴榮旺公司財產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貴冠山泉水廠在開陽縣龍水鄉花山村龍洞溝泉點取地下水生產桶裝水,取水點海拔較低。被告榮旺公司系養殖企業,生產經營場所位於原告取水點山體的另一側,距原告取水點直線距離約1.5公裡,海拔較高。2018年9月,原告發現取水點水質變差,附近村民也發現飲用水疑似受到糞便污染,遂向當地政府反映。經調查發現,榮旺公司將糞污水通過暗埋管道直排於廠房外玉米地中的滲坑。環保部門對原告取水水源進行了監測,其中菌落總數、大腸杆菌均嚴重超標。同月,被告將直排糞污管道拆除,並為受到污染的12戶農戶更換了飲用水源。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清鎮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雖沒有直接証據証明被告排放的糞污進入了原告取水水源,但原告取水點海拔位置低於被告偷排糞污位置,符合水體往低處流動的自然規律。原告水源菌落總數、大腸杆菌嚴重超標,符合受到動物糞便污染的特征。原告及村民發現水源受到污染發生在被告偷排行為之后。因此,根據民事訴訟証明的高度蓋然性規則,結合環境案件中舉証責任分配,認定被告偷排糞污與原告取水點受到污染高度關聯,被告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鑒於榮旺公司所埋暗管已拆除、修復治理地下水從技術角度而言難以實現及原告提交的損失依據不充分且該項損害無法量化等因素,一審法院酌情判決被告榮旺公司賠償原告貴冠山泉水廠經濟損失5萬元﹔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榮旺公司及貴冠山泉水廠均向貴陽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綜合考量榮旺公司向溶洞偷排糞污並污染居民飲用水源,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事實,改判榮旺公司賠償貴冠山泉水廠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同時,貴陽中院向當地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考慮對行為人予以行政處罰,如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貴陽市生態環境局開陽分局函復,將開展補充調查並在今后工作中加強取証。

典型意義:本案被告利用滲坑偷排養殖糞污,在沒有直接証據証明糞污進入原告水源點的情況下,一、二審法院充分考慮貴州開陽縣是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地下水系豐富等地理特征,將污染物排入溶洞極有可能對地下水造成污染,運用民事訴訟証明高度蓋然性的規則,經過嚴格分析論証,從而認定被告排污和原告損害之間存在關聯性。在判決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同時,就被告的違法行為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多角度、全方位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本案例入選為貴州省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三:鄔某英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7年1月,被告人鄔某英登記注冊了“白雲區鄔記油條素粉店”的個體工商戶,並於同年2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証。為使售賣的油條膨鬆、品相好,被告人鄔某英在制作時加入明礬。2018年11月11日,貴陽市白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被告人鄔某英經營的餐飲店售賣的油條取樣封存送檢。2018年12月7日,經貴州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檢驗中心檢驗,被告人鄔某英經營的“白雲區鄔記油條素粉店”銷售的油條鋁殘留量為893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規定的≦100mg/kg。

清鎮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后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鄔某英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禁止被告人鄔某英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生產、銷售食品的經營活動﹔查扣的明礬0.85kg依法沒收,予以銷毀﹔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鄔忠英在貴陽市白雲區泉湖街道辦事處長山居委會轄區從事社區公益活動(包括但不限於疫情防控等)不少於30次。該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既往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中,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曾提出判決被告支付數倍損害賠償金,因《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此類賠償金訴訟權利主體為消費者,公益訴訟原告未經法律授權可以代位主張,故此訴訟請求,應當屬於私益訴訟救濟的范疇。本案中,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訴請判決被告在其犯罪行為影響的社區轄區內從事社區公益活動,不僅體現對行為人的懲戒性和教育性,更體現公益訴訟的社會公益性,法院予以支持。 

(責編:吳鋒(實習)、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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