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日前,江蘇泰州一處大型建筑工地挖出明代文物遺存,文物部門要求建設工地停工以便進行考古勘探,然而工地置叫停於不顧,考古勘探期間仍在施工。目前,當地文物局已對其進行立案處理。
施工單位此舉並不令人意外。一方面,遇到地下文物往往意味著停工停產,倘若碰到了重點文物,還可能導致項目流產,損失極大﹔另一方面,損毀文物的代價,文物保護法所規定的50萬元罰款上限,對許多施工單位來說不足挂齒。權衡利弊之下,一些施工單位本能地傾向於隱瞞不報甚至故意損毀,這也對管理部門提出了更高要求。
但令人費解的是,相關部門在這個過程中無所作為。按照文物保護條例,這處工地應在施工前進行考古勘探,但泰州市文物局沒有執行。發現文物后,針對施工單位不執行暫時停工通知,文物部門也沒有履行行政執法督察職責。綜上,這是個“商量著來”的典型案例,文保部門和施工單位沒有嚴格履行程序,不領証即開工,甚至存在“先上車、后補票”現象。
按照法律明文規定,建設工程應當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也就是說,必須要申請考古勘探調查之后才能開工。但在這裡,為什麼該程序被忽略跳過了呢?其實,這凸顯了文物保護和城市建設的一個焦點矛盾:在許多城市,文物保護單位安排的專項資金有限,考古勘探費用主要是“誰施工、誰承擔”。顯然,這對企業是一筆額外開支,自然不太樂意配合。再加上現實中挖到文物的概率有限,施工單位不經文保部門開工,慢慢就變成了“潛規則”。
為解決這個問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8年印發的《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提出完善基本建設考古制度,其中厘清了考古工作順序,規定地方政府在儲備土地時,要對可能存在文物遺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不得入庫。也就是說,建設用地要“先考古,后出讓”,這足以改變文保部門的被動地位,使得土地在出讓之前,能確認是真正意義上的“淨地”,從而解決文保和城建之間的矛盾。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不可否認,城市的不斷演進,使得文物保護和城市建設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內生矛盾。但是,矛盾雙方可以融合、可以互利共贏。城市當然要發展,但文物不是包袱,而是財富。如何處理兩者之間的關系,關系到提高城市文化品位,延續城市歷史文脈。比如,廣州南越國木構水閘遺址建在商城下面,千年古道遺址保留在北京路上,都是不錯的嘗試。
城市文物是城市發展、文化演變的歷史見証,它們本身具有很高的歷史、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保護好這些文物,功在當代、利在千秋。城市規劃應當對文物保護作通盤考慮,將考古勘探環節不斷前置。同時,要進一步加大執法督察力度,讓有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新常態。(王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