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偽造虛假病歷、企圖在水滴籌發起籌款的案件近日被破獲。這是水滴籌自去年以來聯手公安機關共同打擊違法犯罪的第9起涉籌款案件。涉嫌詐騙的籌款人鄭某君今年1月偽造了身患子宮癌的虛假病歷,在水滴籌平台發起個人求助籌款,在不到10天的時間裡,共獲得網友幫助1171次,籌款45461元。
為騙取公眾善款,這名籌款人竟然偽造身患子宮癌的虛假病歷,可謂“用心良苦”。借助網絡眾籌平台騙取善款的做法消耗公眾善心,理應得到懲罰。
現實生活中,對經濟條件一般的家庭或貧困家庭來說,一旦有人患上大病、重病,可謂雪上加霜。面對不菲的醫療費用,這些家庭往往難以承受不菲的醫療費用,因病返貧現象時有出現,甚至有患者因無錢支付醫療費,忍痛放棄救治。
在此背景下,網絡眾籌成為一些大病重病患者的“救命稻草”。他們希望利用眾籌的方式獲得治病的善款,減輕家庭經濟壓力。我國《慈善法》雖然不允許慈善組織以外的組織進行慈善募捐,但法律並沒有禁止個人的求助行為。個人通過網絡眾籌取得善款,在“法無禁止即可為”原則下,是被允許的。
為了博取公眾同情而獲取善款,一些患者夸大病情、虛構病情甚至篡改病歷等,存在欺騙公眾的主觀故意。這種欺騙多少是迫於現實,如果善款基本上都用於支付醫藥費和后續治療費,那麼即便籌款人存在不當行為,公眾一般也不會給予過多譴責。
然而一些人 “無中生病”,通過偽造病歷等方式虛構病情,利用網絡平台在審核上的漏洞,大肆騙取公眾善款,這就另當別論了。這種行為涉嫌詐騙,消耗了公眾的善心,必須予以嚴懲,追究其責任。如果對這種欺騙行為放任自流,不僅損害平台的公信力,還讓公眾真假難辨,捐款意願降低,最終導致真正需要治病的患者難以籌到所需的善款。
網絡眾籌雖是個人求助行為,但也要受法律法規約束。《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慈善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証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否則可能承擔相關連帶或次要責任。可見,如果網絡平台沒有盡到審核責任,讓騙子鑽了空子,發布了虛假眾籌項目,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籌款平台應認真履行審核責任,堵住“謊稱患病、偽造病歷、虛假籌款”等惡意籌款行為的漏洞。在聯手公安機關嚴懲騙子的同時,建立惡意籌款人“黑名單”,當事平台和同類籌款平台均不再為其提供任何服務。這樣,惡意籌款便無可乘之機,騙子也會望而卻步,網絡眾籌也會有一個純淨的愛心空間。( 丁家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