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一國兩制”筑牢安全堤壩

本報評論員

2020年05月29日08:5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這是堵塞香港國家安全法律漏洞的必要之舉,是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治本之策,充分體現了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強意志和堅定決心,充分體現了中央對香港整體利益和香港同胞根本福祉的堅決維護和最大關切,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國家安全是國家生存發展的基本前提,關乎國家核心利益。香港回歸以來,國家堅定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一國兩制”實踐在香港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功﹔同時,“一國兩制”實踐過程中也遇到了新情況新問題,面臨著新的風險和挑戰。當前,一個突出問題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風險日益凸顯。特別是去年6月“修例風波”以來,“港獨”組織和本土激進分離勢力日益猖獗,暴力恐怖活動不斷升級,外部勢力深度干預香港事務,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嚴重損害法治,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防范、制止和懲治。

“法者,治之端也。”香港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活動愈演愈烈,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明顯的法律漏洞和執行機制缺失,香港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遲遲沒有完成,甚至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嚴重污名化、妖魔化,致使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處於世所罕見的“不設防”狀態。當“黑暴”“攬炒”等激進暴力犯罪行為肆無忌憚,當內外部勢力各種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明火執仗,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再不制止,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再不完善,絕大多數香港市民的利益和福祉就會被綁架,香港和“一國兩制”的前途就可能被葬送。

中央政府對維護國家安全負有最大和最終的責任。國家安全立法屬於中央事權,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7類行為,是“一國兩制”下的特殊安排,不影響中央繼續構建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善有關立法和執法體系。在香港國家安全受到現實威脅和嚴重損害、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自行完成立法的情況下,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賦予的權力作出有關決定,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進行立法,天經地義,勢在必行。

“沒有和諧穩定的環境,怎會有安居樂業的家園!”全國人大的《決定》,針對的是極少數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不僅不會影響到香港居民依法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包括游行集會的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等,而且會使香港廣大居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在安全環境下得到更好保障。事實表明,香港國家安全漏洞大開,全社會都會付出慘痛代價。隻有國家安全根基牢固,社會大局穩定,才能更好地保障基本權利和自由,才能解決經濟民生等深層次矛盾問題,才能充分發揮“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為香港贏得更大發展空間。

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的核心要義。“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並統一於“一國”之內。“一國”最重要的要求,就是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需要指出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仍然負有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法律義務,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任務。任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實施都不得同全國人大的《決定》相抵觸。

國泰民安是人民群眾最基本、最普遍的願望,維護國家安全有著最深厚、最廣泛的民意基礎。一個繁榮穩定的香港符合各方的期待。我們相信,在國家安全得到切實保障的情況下,香港必將發展得越來越好,不斷譜寫出經濟繁榮發展、市民幸福生活的新篇章,繼續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作出獨特而重要的貢獻。

(責編:羅彬月、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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