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民政廳就《貴州省養老服務條例(草案)》向公眾征求意見

2020年05月27日14:08  來源:人民網-貴州頻道
 

人民網貴陽5月27日電(孫遠桃)5月26日,記者從貴州省民政廳獲悉,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規范養老服務工作,完善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貴州實際,貴州省民政廳從5月26日開始,將《貴州省養老服務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並征求意見。

具體通知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26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請寄至:貴州省貴陽市中華北路240號省民政廳政策法規處,郵編:550004。

(二)電子郵件請發至:gzmzfxc@163.com

(三) 聯系電話及傳真:0851-86829182

附:貴州省養老服務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基本養老服務

第四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五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規范養老服務工作,完善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定義】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保障與監督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教育、健身娛樂、緊急救援、安寧療護等服務。

第三條 【養老服務的內容】 養老服務包括基本養老服務和非基本養老服務。

本條所指的基本養老服務是指由政府承擔主要費用,由養老服務組織或者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的養老服務﹔非基本養老服務是指除基本養老服務以外,由養老服務組織或者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的由社會、個人或者家庭承擔費用的養老服務。

第四條 【基本原則】 養老服務是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養老服務發展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城鄉、保障基本、適度普惠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將養老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養老服務專項規劃,健全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養老服務制度,促進養老服務事業與產業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 【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養老服務工作。

第七條 【多方參與】 全社會應當共同關心和支持養老服務事業的發展。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和養老服務行業協會、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養老服務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功能和優勢,協助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第八條 【宣傳】 全社會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開展敬老、愛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教育引導公民自覺承擔家庭責任,樹立尊重、關愛、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的公益宣傳。

第九條 【表彰和獎勵】 對在養老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條 【舉報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養老服務違法行為的,有權向民政部門或者其他負有養老服務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負有養老服務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第十一條 【大數據和智慧養老】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托貴州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推進養老服務數據標准化和規范應用,實現跨部門、跨區域的協同合作和信息共享。

養老服務信息共享平台的相關資源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查詢。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 【設施規劃】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養老服務需求情況,制定養老服務設施配置標准和規劃指引。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按照人均用地不低於0.1平方米的標准,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在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優先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鎮、村庄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鄉鎮所在地的縣(市)域鄉村建設規劃,落實農村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布局、建設要求等具體安排。在人口聚集地、行政村應當根據本地養老服務需求規劃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三條 【設施用地】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要求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中,進行土地招拍挂時應明確養老服務設施配建面積及標准。

政府出資舉辦的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應當釆取劃撥方式供應。

其他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應。

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可以出讓、租賃等方式供應,鼓勵以租賃、先租后讓等方式供應土地。

第十四條 【建設標准】 城鎮居住區應當按標准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將其作為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主要用於提供基本養老服務。

新建的城鎮居住區應當以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的標准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已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居住項目(含未建、在建)、已建成的城鎮居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和建設標准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每百戶不低於15平方米的標准,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解決。

城鎮居住區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面積標准應當隨著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養老服務需求等情況逐步提高。

第十五條 【建設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核准的規劃和標准要求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在審查城鎮居住區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前,應當征求同級民政部門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對住宅建設項目中的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住宅項目分期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於首期建成,並與住宅主體建設工程同步或者先行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和標准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養老服務設施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設施移交】 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配套養老服務設施以及有關建設資料無償移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

第十七條 【農村養老服務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加強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因地制宜為農村老年人提供互助養老、日間照料等養老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 【設施建設要求】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建設標准和技術規范進行建設,並符合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要求。

第十九條 【適老化改造】 新建、改建和擴建居住區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已建成住宅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適老化無障礙改造,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開展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

第二十條 【閑置資源利用】 鼓勵將具備條件的閑置辦公用房、賓館、醫院、療養院、廠房、商業設施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后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第二十一條 【促進醫養結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養結合工作機制,根據老年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布局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設施、資源,促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

第二十二條 【中醫藥、民族醫藥養老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中醫藥部門應當充分發揮中醫藥在健康養老中的獨特作用,開展老年人養生、醫療、護理、康復服務。

發揮我省民族醫藥特色和優勢,鼓勵將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服務范圍和藥品目錄的民族醫藥診療技術、方法和傳統制劑應用於養老服務。

第二十三條 【禁止行為】 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或者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佔、損害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

第三章 基本養老服務

第二十四條 【基本養老服務定義】 基本養老服務,是指維護老年人身心健康所必需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可公平獲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採取適宜方式提供的助餐、助潔、助行、助急、助醫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 【基本養老服務的主要內容】基本養老服務包括救助性基本養老服務和普惠性基本養老服務。

救助性基本養老服務主要是為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依法提供兜底性生活保障、照料護理等養老服務。

普惠性基本養老服務主要是為全體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基礎性養老服務。

第二十六條 【基本養老服務的經濟責任主體】 基本養老服務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救助性基本養老服務由縣級人民政府免費提供,普惠性基本養老服務由縣級人民政府、家庭、個人合理分攤。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不斷提升救助性基本養老服務付費水平,逐步

擴大普惠性基本養老服務覆蓋人群和政府付費比例。

第二十七條 【制度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補貼制度、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制度、居家社區探訪制度,完善對特困老年人的救助供養制度、臨時救助制度,滿足老年人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

第二十八條 【服務清單制定與發布】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全省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明確基本養老服務的項目和具體內容。基本養老服務清單項目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政府供養老年人兜底保障類項目﹔

(二)困難老年人服務支持項目﹔

(三)普惠型養老服務項目﹔

(四)老年人優待服務項目。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在省級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基礎上增加服務內容,制定本級基本養老服務清單,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養老服務需求的變化,適時調整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內容,並在調整完成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基本養老服務的方式】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向具有提供養老服務資格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購買服務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基本養老服務﹔也可以舉辦養老機構直接為老年人提供基本養老服務。

第三十條 【服務納入政府購買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購買基本養老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標准。市州、縣級兩級目錄和標准不得低於省級目錄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 【老年人能力評估】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失能(含失智)、殘疾等情況,制定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標准。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根據上款評估標准,開展本行政區域內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接受基本養老服務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集中供養】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有集中供養意願的特困老年人實行集中供養。特困人員中失能(含失智)老年人應當以縣級為單位,集中到護理型養老機構統一照護。

第三十三條 【基本養老服務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資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城鎮居住區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主要提供基本養老服務。

第四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三十四條 【服務層次】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應當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為依托,由家庭履行贍養扶養義務,政府提供基本養老服務,企業、社會組織提供個性化養老服務,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提供互助和公益養老服務。

第三十五條 【服務費用】 從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在提供居家社區服務時,應當以提供政府發布的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內的服務項目為主,其他養老服務為輔。

提供的服務項目屬於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內的,其費用由政府和接受服務老年人按有關規定承擔。提供其他養老服務的,可以向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收取費用,但其收費應當適當低於市場價格。

第三十六條 【服務質量】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質量規范,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服務項目、服務質量、管理要求和評價改進等設定標准。

第三十七條 【服務內容】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助餐、助浴、助行、助潔、助醫、助急、助購等日常生活

服務﹔

(二)健康管理、家庭護理、康復理療等健康服務﹔

(三)關愛探訪、生活陪伴、心理咨詢等精神慰藉服

務﹔

(四)安全指導、緊急救援服務﹔

(五)法律咨詢、法律服務﹔

(六)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閑養生等服務。

第三十八條 【服務主體】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出資建設或者城鎮居住區配套建設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委托從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運營,並與其簽訂委托運營協議。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投資購買房產、利用自有房屋或者租賃場地等方式,設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為社區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三十九條 【服務項目選擇】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根據自己意願選擇居家社區服務項目﹔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由其監護人或者代理人代其選擇服務項目。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強制老年人接受養老服務。

第四十條 【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養老服務組織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服務質量及服務能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對於接受政府委托運營但服務評估不合格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應當解除與其簽訂的委托運營合同。

第四十一條 【居家社區醫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推動醫療衛生服務向家庭、社區延伸,鼓勵醫療機構上門為老年人提供康復、護理等服務。

鼓勵支持鄉村醫生、鄉鎮衛生院和養老機構中的護理人員為農村居家失能(含失智)老年人提供上門護理服務,或者對其家庭成員進行護理指導。

第四十二條 【社區衛生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完善基層用藥管理制度,保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配備,為老年人治療常見病、慢性病用藥提供方便。

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老年人

建立健康檔案,完善老年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提供定期免費體

檢、疾病預防、健康評估、醫療咨詢等服務。

第四十三條 【社區老年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力量創辦老年大學或者老年學校,鼓勵老年教育機構在社區開辦老年大學分校或者老年大學教學點,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元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十四條 【互助養老】 鼓勵、支持發展鄰裡互助、親友相助、志願服務等互助養老服務模式,提倡低齡健康老年人幫助獨居、空巢、留守、失能(含失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難老年人。

第五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四十五條 【登記備案】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等相關手續﹔並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的功能】 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養老機構,主要為特困老年人、經濟困難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基本養老服務。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會開放。

民辦養老機構可以向在其中居住的老年人提供基本養老服務和其他養老服務。提供基本養老服務的,應當與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訂委托協議或者政府購買服務協議。

第四十七條 【養老機構的服務內容】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但不限於以下服務:

(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俗習慣、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

食﹔

(二)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

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以及用具﹔

(三)定期對老年人活動場所和使用物品進行清洗消毒﹔

(四)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五)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

安寧療護等服務﹔

(六)建立夜間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間監護工作﹔

(七)其他適合老年人的服務。

第四十八條 【民辦養老機構設立和運營】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投資設立營利性或者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機構。

民辦養老機構應當與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代理人依法簽訂養老服務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政府出資建設的養老機構,符合委托運營條件的,可以委托專業的養老服務組織運營。

第四十九條 【服務定價】 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的服務收費標准應當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捐贈后的實際服務成本為依據,按照非營利性原則,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標准由經營者合理確定,但其提供的基本養老服務除外。

民辦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准由經營者自主確定或者與簽約老年人協商確定,但其提供的基本養老服務除外。

養老機構收費項目和標准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條 【安全管理】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五十一條 【安置方案】 養老機構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應當於暫停或者終止服務60日前,向備案的民政部門提交入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入住老年人的數量、安置計劃及實施日期等內容。

第五十二條 【農村養老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措施改善農村養老機構的運營條件,可以通過引入社會資本和專業管理服務提升其養老服務能力。鼓勵將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機構建設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與農村養老機構對口支援和合作機制,通過人員培訓、技術指導、設備支援等方式,幫助提高農村養老服務水平。

第五十三條 【扶持護理型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護理型養老機構發展,逐步提高護理型床位比例和康復護理水平,推動醫療、護理、康復融合發展。

第五十四條 【建立機構協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推動養老機構引進醫療資源,支持養老機構與醫療機構開展雙向合作,建立康復病床、預約就診、雙向轉診、急診就診等醫療服務綠色通道。

鼓勵有條件的養老機構承接醫療機構內需要長期照護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十五條 【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養老服務專項資金,並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應當主要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行政村依法將集體經濟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於解決本村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五十六條 【人才保障】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養老人才培養扶持政策,將養老服務專業人才的培養納入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體系。

支持職業院校(含技工學校)等建設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在養老服務組織、醫療機構設立教學實習基地。

第五十七條 【技能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業技能標准化培訓體系。

養老服務組織應當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鼓勵和支持職業院校(含技工學校)等開設養老服務等相關專業和課程。支持培訓機構和養老服務組織開展健康護理、養老護理、家政服務、醫療護理(護工)等培訓,並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第五十八條 【就業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非營利性養老服務組織和社區開發公益性崗位,吸納城鎮就業困難人員、低保對象和低保邊緣對象、返鄉農民工、易地扶貧搬遷勞動力從事養老服務工作。

第五十九條 【從業人員待遇保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護理員津貼制度,根據養老護理員的職業技能等級及工作年限等因素,按月發放津貼。

第六十條 【就業創業激勵】 對在養老機構從事護理工作連續達到5年以上的高校畢業生(技工學校畢業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入職獎勵。

高校畢業生(技工學校畢業生)創辦養老機構,符合條件的,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給予一次性的自主創業補貼。

入職獎勵和自主創業補貼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一條 【志願服務激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為老年人服務的志願服務組織,建立志願服務激勵機制。

志願者根據其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優先享受養老服務,並享有國務院《志願服務條例》規定的權利。

大學生在校期間或者畢業后參與農村為老志願服務工作累計達到一定工時的,在參加本省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考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第六十二條 【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需要長期照護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和醫療護理服務,並逐步提高保障標准、擴大保障范圍。

支持商業保險機構發展長期照護商業保險,開發長期照護保險產品,參與政策性長期護理保險經辦服務。

第六十三條 【陪護假】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子女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院的疾病証明給予職工陪護假。

屬於獨生子女的,每年陪護假期累計不超過20天﹔屬於非獨生子女或者其他贍養人的,每年陪護假期累計不超過10天。依本條例享受陪護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職工晉升或者晉級。

第六十四條 【融資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項目提供金融服務,對養老服務業的信貸給予支持,鼓勵保險資金投資養老服務領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養老服務組織拓展融資渠道,通過設立基金、發行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

第六十五條 【特色產業扶持】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利用本地優勢資源,促進養老服務與文化、旅游、餐飲、體育、家政、教育、養生、健康、金融、地產等行業融合發展,創新和豐富養老服務產業新模式與新業態,拓展旅游健康養老、森林康養、體醫養、溫泉康養、中醫康養等新型消費領域。

第六十六條 【老年用品產業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老年居家用品、老年服飾用品、老年電子產品、老年保健品、老年文化體育用品、老年溝通與信息輔具、老年醫藥用品等適老功能性產品制造業。

第六十七條 【智慧養老服務產業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互聯網與養老服務的深度融合,依托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智能養老設備等,開發多種“互聯網+”應用,打造多層次智慧養老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制定智慧健康養老產品及服務推廣目錄,鼓勵人工智能、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和智能硬件等產品在養老服務領域的應用,支持養老服務。

第六十八條 【稅費減免扶持】 養老服務組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

養老服務組織用電、用水執行居民生活用電、用水價格,用氣價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氣、非居民用氣價格的較低者執行。安裝固定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帶互聯網,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減免收費。

第六十九條 【建設服務標准體系】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養老服務相關地方標准,並對標准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養老服務組織制定高於國家標准的行業標准、企業標准。

第七十條 【服務質量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和養老服務質量監測評估制度,定期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按照國家、省相關標准對養老機構和養老服務組織進行等級評定和質量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參考依據。

第七十一條 【行政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養老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開展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養老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必要時進行聯合執法。

第七十二條 【工作約談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養老服務工作相關職責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下級人民政府未履行養老服務工作相關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被約談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

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工作評議、考核記錄。

第七十三條 【財務監督】 審計機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政府設立的養老機構或者接受政府購買服務的養老服務組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四條 【市場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廣告、產品用品、食品藥品、價格等的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 【專項監督】 單位和個人涉嫌借養老服務名義實施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配合,並按照規定移送有關証據材料。

第七十六條 【信用監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養老服務領域信用體系,加強養老服務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和披露,將信用信息作為享受扶持保障政策的參考依據,對失信組織和個人實施多部門、跨地區的聯合懲戒。

養老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制定行業服務

規范,規范服務行為,提升服務質量。

第七十七條 【媒體監管】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依法對養老服務活動及國家機關履行養老服務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輿論監督。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七十八條 【人大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監督,定期聽取和審議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養老服務工作的報告,檢查督促養老服務工作實施情況。

第七十九條 【禁止行為】 監護人或者代理人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擅自為老年人選擇養老服務的項目和提供方式。強迫老年人接受養老服務的監護人或者代理人,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進行批評教育。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管理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八十一條 【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法定程序擅自改變政府投資建設或者資助建設、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未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未按規定標准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標准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養老機構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養老服務合同的﹔

(二)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規范開展服務的﹔

(三)暫停、終止養老服務時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四)有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養老機構,有關部門可以中止或者取消扶持、優惠待遇。

第八十五條 【騙取補貼補助獎勵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政府養老服務補貼、補助、獎勵的,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責令退回,並處騙取資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保護】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術語解釋】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老年人,是指年滿60周歲的公民。

(二)特困老年人,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

(三)社會工作者,是指具備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技能,取得社會工作職業資格,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慈善、殘障康復、優撫安置、醫療衛生、青少年服務、司法矯正等社會服務機構中從事專門性社會服務工作的行業專業技術人員。

(四)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托養等服務的房屋、場地。

(五)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由政府和社會依托社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助餐、助行、助潔、助購、助醫、助急等養老服務。

(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是指在社區依法舉辦的,為社區老年人提供本條例所規定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

(七)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達到法定規模的機構。養老機構根據投資主體不同,分為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和民辦養老機構。

公辦養老機構是指由政府出資建設並運營的養老機構﹔

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是指由政府出資建設,通過簽訂委托運營協議委托社會力量運營的養老機構﹔

民辦養老機構是指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依法投資設立並運營的養老機構。

(八)養老服務組織,是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養老機構和其他依法提供養老服務的組織。

(九)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是指服務范圍覆蓋多個鄉鎮、服務對象包括農村特困老年人在內的所有老年人的農村養老機構。

第八十八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責編:羅彬月、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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