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支持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稅費優惠政策,一定要知道

2020年04月09日15:13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稅務、財政、社保等部門出台了系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助力企業復工復產的稅費優惠政策。為幫助納稅人、繳費人及時掌握優惠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紅利,現將截至3月31日的相關政策梳理如下:

一、支持防護救治

1.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准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2.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支持物資供應

3.自2020年1月1日起,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4.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7.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稅。

三、鼓勵公益捐贈

8.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9.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10.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范圍,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四、支持復工復產

12.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13.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14.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統一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5%預征個人所得稅。

15.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未滿36個月的納稅人,在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發生變化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16. 從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對參加社會保險的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加社會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免征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17. 從2020年2月起至2020年4月止,對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減半征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18.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經市(州)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按有關規定對應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申請緩繳。

19. 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在各市、州和貴安新區參保的除機關事業單位外的其他各類用人單位,以及電力、鐵路系統適用本政策,其單位繳費部分執行減半征收。減征具體類別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本段單位繳費,大額醫療救助等不列入減征范圍。

靈活就業人員同步參照執行減半征收政策。

20.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納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含個體 工商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2個月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21.對在疫情期間為承租方減免租金的房產出租方,按實際收取的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

22.對因疫情防控需要在疫情期間被政府征用的應稅房產,憑政府相關証明,按實際征用時間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便利申報納稅措施

23.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申請辦理延期申報﹔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

納稅人咨詢相關政策,請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普安縣稅局納稅服務電話0859-7232434。

敬請掃描下方二維碼,了解更多支持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稅費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普安縣稅務局

2020年4月1日

來源:普安縣人民政府網站

(責編:陳晶晶、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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