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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遠程開庭 |
2月19日上午9:40,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遠程開庭方式公開審理被告人譙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
為實現戰“疫”與辦案兩不誤,做到司法服務“不打烊”,疫情發生以來,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動運用智慧法院成果積極推進各項審判執行工作,對部分適合遠程視頻開庭的案件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同意后開展遠程視頻開庭。本案被告人譙某某現羈押於貴陽市第二看守所,審判長及一名審判員、公訴人在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科技法庭。主審法官(承辦人)因近期從疫情超過100例以上地區返回,正在居家隔離中,故遠程參加庭審。
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3月初,楊某某(另案處理)聯系齊某某(另案處理),提出想購買飛天茅台酒。齊某某明確告知楊某某其銷售的是假冒的飛天茅台酒,后二人約定好交易數量為10件假冒的飛天茅台酒。齊某某聯系了被告人譙某某,譙某某在明知自己銷售的是假冒的飛天茅台酒的情況下,依然伙同齊某某將10件(每件6瓶,總共60瓶)假茅台酒賣給了楊某某。2019年3月15日,楊某某在收到購買的10件假茅台酒后又高價轉賣給他人。
經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涉案的貴州飛天茅台酒非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經貴陽市觀山湖區發展和改革局認定,涉案的假茅台酒價值總計為人民幣89940元。
被告人譙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譙某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但譙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相關犯罪事實,當庭認罪並自願接受處罰,其家屬願意代為繳納罰金,請求人民法院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另查明,被告人譙某某伙同另案處理的齊某某,以每瓶1200元的價格向楊某某銷售假冒飛天茅台酒,銷售金額共計72000元。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譙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達72000元,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譙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譙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在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並當庭自願認罪,願意接受處罰,應當認定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譙某某的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能夠成立,法院予以採納。
被告人譙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並當庭自願認罪﹔被告人譙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譙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6000元。(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供稿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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