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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噪声污染案件 法院判决限期整改

2021年07月21日1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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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经终审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某娱乐会所与某台球俱乐部系上下楼相邻关系,会所位于一楼,俱乐部位于二楼。楼上俱乐部认为楼下的会所在经营中发出的噪声形成了噪声污染,影响其经营活动,遂向法院提起噪声污染诉讼,要求该会所立即停业或采取整改措施停止对原告造成噪音污染及噪音振动影响,并赔偿经营损失。

荔波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会所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其安装有大量音响设备,系从事歌舞娱乐场所。法院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会所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振动进行检测,经检测台球俱乐部经营场所室内Lep[dB(A)]值均较大幅度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夜间限值。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台球俱乐部不属于《GB22337-2008》中所指噪声敏感建筑物,但结合会所系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场所有大量的音响设备,且经营场所的天花板未采取任何隔音措施等情况,会所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确实对台球俱乐部造成了影响,构成了噪声污染侵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会所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天花板等隔音措施整改,消除对台球俱乐部噪声污染影响。俱乐部提出的赔偿损失要求因无证据证实损失数额等原因,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提出上诉。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荔波法院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社会生活噪声一般是指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饶玥)

来源:黔南日报

(责编:潘佳倩(实习)、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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