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遵义日报消息:6月16日,遵义市检察院联合遵义市中院在余庆县大乌江镇码头、大乌江镇乌江河段举行了“保护生态资源,共护美丽乌江”增殖放流活动,督促当事人陶某、刘某与相关部门人员一起放生60000尾鱼苗。
2020年5月17日,陶某与刘某用渔网到大乌江干流的余庆县大乌江镇箐口村水塘河组段的湖中捕鱼,两人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116.468斤。
市检察院获取该案线索后,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调查。该院委托第三方对水生物受损情况等进行鉴定,并走访遵义市农业农村局了解当地渔业资源保护有关情况,以及邀请聘请的兼任检察官助理提供专业意见建议。
市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6日向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增值放流措施进行生态修复,并通过义务巡河、生态管护等方式履行生态修复附属义务等。
今年5月7日,市检察院与市中院实地了解被告陶某家庭情况,同时协调属地政府对义务巡河进行管理与考核。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支付1.5万元用于购买鱼苗进行生态修复;被告陶某义务巡河一年,由属地政府予以管理和考核。同时,市检察院、市中院决定现场监督被告刘某、陶某在涉案地投放鱼苗。
据悉,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是市检察院和市中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一次联合司法行动,旨在通过现场执行公益诉讼案件确定的生态修复责任,弥补因非法捕捞造成的大乌江河段渔业资源损失,引导乌江沿岸居民拒绝非法捕捞,增强保护长江、保护乌江生态环境的行动自觉,切实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联动配合,形成保护合力。(遵义日报 杨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