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制度出台

2021年06月16日08:49  来源:贵阳日报
 

本报讯 6月15日,记者从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获悉,日前,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印发《贵安新区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拓展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

该制度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多人举报的,应当推举1人至3人作为举报代表。举报人需提供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等或者重要线索。举报人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举报方式包括12369电话举报、贵阳市12345热线举报、向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来信来访举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官网举报、12369微信平台举报等。

该制度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将按投诉举报件的办理程序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后,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根据举报情况,按一般违法行为、较重、重大、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分级,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物质奖励。对较重以上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综合举报问题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影响及举报对违法行为查处发挥的作用等因素,在奖励金额范围(200元至10000元)内确定奖励的具体金额。除物质奖励外,还将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此外,举报人未能明确指出被举报人的具体违法行为的;举报事实不清或不能按要求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证明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的;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被举报人已被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整改或仍在改正期限内的;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举报情形,则判定为无效举报,不纳入有奖举报范围。(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梁俊鹏)

(责编:李永馨(实习)、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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