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修订后发生了哪些变化?

2021年04月26日15:34  来源:人民网-贵州频道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提高伤残群体康复水平,日前,贵州省民政厅对《贵州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发生了哪些变化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受益对象的变化,受益对象增加了农村留守儿童患者、农村边缘易致贫人口患者、农村低收入患者和其他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患者;将“建档立卡贫困户患者”修改为“脱贫人口患者”。

二是儿童患者类型的变化,原《办法》针对未满八周岁的脑瘫患儿,可每年享受一次康复资助。考虑到儿童康复项目除脑瘫儿童外,还包括发育迟滞、臂丛神经损伤、脑外伤恢复期、脑炎后遗症、格林巴利等重疾儿童,在8岁前是康复治疗最佳时机,现修改为未满八周岁的患儿,可每年享受一次康复资助。

三是申请程序的变化,根据“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取消乡(镇)社会事务部门签字盖章的程序,群众申请后直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盖章。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预算(含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贵州省社会困难肢残者普及型假肢配置项目”、“贵州省困难家庭肢体功能障碍者救助性康复项目”和“贵州省困难听力障碍者助听器验配项目”。

二、职责分工

(一)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的资金安排、组织实施、督促落实、绩效评价指标制定和评估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办法另行制定。

(二)市(州)、县(市、区、特区)两级民政部门负责项目前期组织、政策宣传,确认实施对象身份信息、家庭经济状况并签章。

(三)按照《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综〔2017〕60号)的有关规定,省民政厅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委托省肢体康复中心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民政厅批准,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具体实施。

三、受益对象

户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符合项目收治条件的下列人员,经申报批准可获得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免费资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患者;

(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患者;

(三)城乡低保患者;

(四)城乡低收入患者;

(五)脱贫不稳定人口患者;

(六)农村边缘易致贫人口患者;

(七)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中家庭生活困难患者;

(八)见义勇为患者,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患者;(九)其他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家庭生活困难的患者。

四、年限规定

上述人员已享受过同一项目资助的,原则上两年内不再给予项目资助。但年龄未满八周岁的患儿,可每年享受一次救助性康复项目资助;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生长发育期患者,可每年享受一次普及型假肢配置项目资助和助听器验配项目资助。

五、项目实施程序

(一)伤残患者需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资助的,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样式附后);

(二)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填报项目申报表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一并转省肢体康复中心;

(三)省肢体康复中心检查确认符合项目收治技术条件后按规定实施项目。

六、项目经费及管理使用

(一)项目经费每年由省民政厅根据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绩效按程序申报财政预算,省肢体康复中心按照省财政下达的预算金额和绩效目标实施项目。

(二)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并接受巡视、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年度项目工作完成后,省肢体康复中心应对项目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等相关资料报省民政厅审核,同时比照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项目开展过程的相关档案资料备查。

七、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施绍根)  

(责编:陈晶晶、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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