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县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40名,每5千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3月26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个别条款正式修改,自2021年3月27日起施行。
据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增加了“加强党对选举工作的全面领导,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等内容。
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萍在向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修改说明时表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的部署要求,按照法治统一原则,对相关法规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经修改,《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以下简称《选举条例》)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决定将县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从120名提高至140名。
《选举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县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40名,每5千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5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40名”。第四项修改为:“(四)乡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5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人口不足2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5名。”
同时,《选举条例》第二条修改为:“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此外,《选举条例》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肖达钰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