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蒲人 这些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1年02月09日13:32  来源:人民网-贵州频道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效防治空气污染,控制噪声污染,坚决遏制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新区管委会决定在新蒲新区城区中心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城。新蒲新城东至园区一号路、滨湖路,南至新龙路,西至清水路,北至府前路;礼仪新城东至合兴大道,南至东联二号线,西至南部新区交界处,北至新南大道。

二、禁放地点。严禁在全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加油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输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 幼儿园、中小学校、山林以及各镇(街道)划定的重点部位等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时间。在禁放区域、地点范围内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法律责任。凡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原则上一律不允许举办焰火燃放庆典、晚会、灯会等人员聚集性活动。对擅自举办上述活动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人员违反规定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响应号召,遵守禁放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区公安分局:0851-28657171;

区应急管理局:0851-28229064;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0851-27618396。

特此通告。                                      

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5日

(责编:陈晶晶、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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