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别样“三八”情·法治宣传暖人心:妇联带您一起来学法(一)

2020年03月02日12:34  
 

为进一步深化妇女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妇女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在第110个“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贵阳市妇联将开展“建设法治贵阳·巾帼在行动”系列法治宣传活动,邀请贵阳市妇联巾帼志愿者律师团队,从专业角度,为广大妇女答疑解惑。

今天,推出第一期,关于“家庭暴力”。

问: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如何处罚?

答:根据《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应依据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害对加害人予以处罚:

1、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同时存档备查。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查证后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造成轻微伤),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问:如何认定家庭暴力?

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1、身体暴力具体表现为:拳打脚踢、咬、扇耳光、用武器袭击或打击、捆绑等人身伤害或者羞辱行为。

2、精神暴力具体表现为:冷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等。

3、性暴力具体表现为: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致对方不堪忍受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行为等。

家庭成员之间偶尔的打闹、争吵,且未对对方造成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等方面的侵害,则不构成家庭暴力。

问: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答:根据《婚姻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受害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打110报警向公安机关求助并要求对施暴者实施书面告诫。及时报警可让警察来制止家庭暴力。若家暴造成的伤害很严重,可申请伤情鉴定,构成轻伤害,就可刑事立案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出警记录、书面告诫书可对今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离婚、分割财产、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于己有利的证据。

2、及时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要求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和劝诫。

3、可向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等提出临时庇护请求。

4、必要时可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问: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证据?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家庭暴力证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

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家人、保姆、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可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及录音取证的方式进行。

2、出警记录、书面告诫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会有出警记录。受害人也可要求警方依法对施暴人实施告诫、处罚并有权取得对施暴人的书面告诫书、处罚决定书等。

3、伤情照片、医院诊断病历、凭据等。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拍照、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伤情照片等,均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

上述证据列项只是对通常情况而言,每一起家庭暴力都有它的不同的具体情况,须调取的证据也不尽相同。

问:遭遇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答: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婚姻法》规定,过错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加害人作为过错方依法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但家庭暴力不是财产分割的依据,对离婚时财产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应平均分割,并应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照顾无过错方、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给予补偿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原则。同时,须注意区分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及与他人的共有财产。

本期说法嘉宾:

贵州简曦律师事务所 龙海燕律师

来源:贵阳市妇女联合会官网

(责编:吴锋(实习)、陈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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